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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坏种?”内蒙古,16岁女生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

“天生坏种?”内蒙古,16岁女生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获刑,在服刑期间,又被查出曾因琐事伙同他人将人拘禁在宾馆内40多个小时,期间还多次殴打、辱骂对方,并逼迫对方向家人要钱。

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如今,法院又以女生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系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对女生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震惊,想不到一名16岁的女孩子,竟然已经罪行累累。

还有不少网友直言,判的太轻,这种人就是天生的坏种,出来以后还是社会的毒瘤!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女生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青少年,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金牌!不能仗着年龄为所欲为!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成长规律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本案女生虽然罪行累累,但是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据悉还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这才判处女生有期徒刑12年。

人的一生没有几个12年,12年已经不算轻!

16岁正值大好年华!本该是在校园里向阳生长的年龄,结果却锒铛入狱!令人唏嘘!

还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天生的坏种,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很容易走向歪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本质都是家庭、校园、社会教育、监管失效的产物。

本案女生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大家也应当意识到,筑牢 “事前预防” 防线才是避免类似事情发生的关键,家庭监护、校园引导、社会管控、司法矫治缺一不可!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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