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要点及简单释明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适用范围: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均需按规定缴个税。
离岸信托定义:指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实质信托功能的境外安排;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除外。
实际控制视同装入: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离岸信托装入财产,视同该居民个人装入并纳税。
二、三个环节征税
1、设立环节,即财产装入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20%)。
这个财产装入,就是把自己名下的财产(钱、股权、房产等),转移给离岸信托 / 受托人持有管理,在税法上视同一次财产转让。所有权转移了,就可能有财产转让所得。
居民个人:按 “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时市价减原值与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 日申报。
非居民个人:就境内来源所得按 “财产转让所得”,次月 15 日内申报。
原值调整:居民个人申报后,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2、存续环节,期间获得的收益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无论是否分配,按年以居民为纳税人,分 “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 20%)申报;已缴部分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税。
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居民受益人仅就实际分配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计算规则:两类所得不得互抵,财产转让损失不得结转;信托管理费、报酬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3、终止清算环节,获得清算所得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以居民为纳税人,就全部清算收益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
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居民受益人按分配财产市价,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三、申报与征管
申报时间:居民装入 / 存续收益,次年 3.1-6.30 ,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期间相同;非居民装入 / 终止清算 / 身份转换,次月 15 日内。
可分期缴纳:困难可备案,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