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条粉丝评论,原话是这样的:
“1993年我国就设立了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只有股东才享有分红的权利。既然已经制定了法律,任何人,即使是国家领导人都要守法。联想那些亨受分红的人,连公司股东都不是哪来的分红权挂帐?他们分的当然是国有资产。由此可见,联想公司当年的分红,尽管得到科学院的批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我国建立法制社会的根本原则!”
这条评论听起来义正辞严,但细究之下,至少有三处基本事实和法律常识的错误。实事求是,才是对法治最大的尊重。
第一,法律没禁止“非股东”获得分红权。 1993年《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分红权,但从未规定“只有股东才能获得分红收益”。“分红权”可以依法授予非股东,作为激励手段。联想当年中科院批的是“分红权”,不是“股权”——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这好比房东允许租客使用车位,不等于把房子过户。
第二,审批链条完整合法,不是“违法”而是“改革探索”。 1993年,中科院作为出资人,明确表态“动股权没权力”,于是批准了分红权激励,且之后七八年这笔分红一分未动。直到2001年,经财政部、科技部、北京市体改办等多部门联合批准,才用累积分红款购买了股权。整个过程有红头文件、有部门会签,国有资产不仅没流失,还大幅增值。拿今天眼光去否定当年合法批准,不是依法,是“刻舟求剑”。
第三,用个别条文否定整体事实,违背法治精神。 评论者断章取义,只提“股东分红”,不提“分红权”和“股权”的法律区别;只提“有法可依”,不提“法不溯及既往”和改革时期的特殊政策。法治不是扣帽子,而是看事实、看程序、看结果。如果连基本概念都没分清,就给人定性“违法”,那才是对“依法治国”的曲解。
最后说一句: 国有资产流失与否,要看评估、审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联想案例经过多轮审计和批准,至今没有任何权威机构认定其违法。我们欢迎监督,但监督必须基于事实,而非基于情绪和误读。实事求是,才是我们该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