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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一男子把车停在楼下地下车库,旁边的新能源电车突然着火了,周围车库被烧得

贵州贵阳,一男子把车停在楼下地下车库,旁边的新能源电车突然着火了,周围车库被烧得黑乎乎的,男子的车身表面车漆受损,一侧车门、后视镜都被火势烤得严重变形。出事之后,男子找自燃电车车主沟通,对方承诺帮他修理车辆,就是不愿意承担因火灾造成的其它损失,而男子认为车辆已经造成二手残值贬损,也应由自燃电车的车主承担......

近日,李先生驱车回家,把车停在自家楼下的地下车库,车旁边却停着邻居的新能源电车,谁知道这新能源电车猛然间就自燃了,把车库烧得到处是黑焦,味道扑鼻,连同他的车都烧得不成样子。

等火势被控制住以后,李先生确认了一下,表示邻居车主的充电桩处就是着火位置,当时自燃车就停在此处,自己的车就紧挨着自燃车。

之后,李先生说,事发现场一片狼藉,黑压压的一片,到处都是烧焦的味道,整个车库搞得阴森森的,火虽然没有把自己的车全部引燃、烧没,但是损伤严重。

从车身来看,经过火烧之后,车表面掉漆了,已经不像以前的样子,可以说是面目全非。与此同时,李先生说自己的一侧车门也烧得变形了,后视镜也烤坏了,都需要重新安装,这损失可不是一般的小。

为了及时解决问题,李先生立马找到自燃车车主,双方协商了一下,对方愿将李先生的车修理好,既给全车喷漆,又更换新的后视镜,初步沟通还算顺利。

不过,在李先生看来,维修车辆是对方应当做的事情,但是自己的车还受到了其他损失,尤其是自己这辆车的二手残值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李先生表示,经过火烧火烤,自己的车不再是原装车的喷漆了,明显能看出来是二次喷刷,一旦拿到二手车市场去卖,买主肯定会因为重新刷漆而拒卖,要么降价处理,经济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

正因为这样,李先生觉得二手残值受到影响,其损失也应当由自燃车车主承担,但是对方屡次推诿,摆出一副不情愿负担的样子,还让李先生去找他的4S店,李先生说自己没有权利找对方的4S店,对方的车是全保。

然后,李先生又找了对方好几次,对方都找借口不见,要么不接电话,实在没办法了,李先生就起诉了,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纵观整个事件,李先生真的是遭遇了飞来横祸,好端端的车辆,也规规矩矩地停在自家楼下的停车库,怎么能想到旁边的邻居新能源会发生自燃?可是事情真的发生了,自己的车也受损了,目前还要面临赔偿官司,累也没办法!

毫无疑问,一旦双方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程序,过错方肯定是自燃车车主,其对李先生的车辆损失要负责,因为李先生又没有做错什么!现在的问题是,车辆二手残值损失是否也要由对方承担?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责任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事件中,自燃车车主对自己的车有安全管理义务,结果没有管好,发生火灾,波及李先生的车,给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自燃车车主对外构成侵权,李先生是受损车主,可以直接向自燃车主索赔。

第1184条财产损失计算标准规定:侵害他人财产,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合理方式计算,包含维修费、配件更换费。

从该事件来看,李先生的车辆二手残值贬损,完全属于自燃车火灾直接引发的财产价值减损,李先生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损失金额,再向自燃车车主索赔。

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物管补充责任规定:地下停车场管理人若消防设施缺失、未及时巡查处置火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扩大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该事件中,李先生的车停在自家楼下的停车库,管理人员是本小区的物管,一旦查明管理漏洞,物管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先赔李先生,再向涉事车主索赔。

总的来看,车辆二手残值贬损,属于间接合理损失,贬损费、评估鉴定费、维权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等,李先生都可以向对方主张,从而合法维护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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