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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刑事律师办案手记:杀人未必偿命!真实刑事案例:撞见妻子被侵害致人死亡,为何只

鞍山刑事律师办案手记:杀人未必偿命!真实刑事案例:撞见妻子被侵害致人死亡,为何只判13年?
世人总笃信一句俗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在大众朴素认知中,只要造成他人死亡,就应当以命抵罪,毫无转圜余地。但法律并非简单的二元对错判断,而是综合全案因果、双方过错、客观情境权衡裁量。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设置了阶梯式量刑,法定刑罚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非所有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会判处极刑。多年前我办理过辽阳县一起已审结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最终一审仅获十三年有期徒刑,今天结合案件完整经过做普法复盘。

一、紧急受托,介入多年前命案

2004年的一个清晨,我刚抵达办公场所,便被负责人叫到办公室。屋内坐着一名神色焦灼的工程从业者,他告知,自己的弟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被害人是本村基层工作人员,案发过程家属完全不清楚,情况紧急,希望律师尽快会见当事人核实事实。

接受委托当日下午,我带领实习律师前往辽阳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李某。李某常年跟随兄长在鞍山承包工程,长期在外务工,身形魁梧黝黑,谈及当晚经过时情绪依旧难以平复。

案发当日傍晚,他心中持续不安,总预感家中出事,于是连夜驾车返回家中,抵达老家时已是深夜两点。他家院落内饲养的护院犬平日十分警觉,稍有动静便会吠叫,可当晚整处院子异常安静。他心生疑虑快步走入屋内,推开卧室灯后,撞见本村基层工作人员正在家中,巨大的屈辱与愤怒瞬间冲垮理智,情绪失控之下持刀反击。

事发后李某没有逃离现场,第一时间联系兄长说明全部经过,随后配合到场民警归案,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行为。

二、实地取证,还原案件背后关键隐情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查清卷宗内侦查机关遗漏的案件背景,我前往当事人老家走访,向当事人妻子王某核实完整案发经过。

被害人曾退伍返乡,后任职村级基层工作人员,平日在村内话语权较重。知晓李某常年在外务工,王某独自留守乡村、孤立无援,便心存歹念。案发当晚正值寒冬,乡村住户分散,深夜邻里门窗紧闭,即便呼救也很难有人察觉。被害人酒后私自闯入民宅,先是假意闲谈,随后逐步实施猥亵、暴力胁迫行为,意图对王某实施性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李某恰巧深夜归家,撞见全部现场。

我完整固定证人陈述材料,整理成证据提交给办案检察官,这份材料成为后续庭审辩护的核心事实依据。

三、百人旁听庭审,双方激烈辩论

两个月后本案开庭审理,因案件在当地关注度极高,到场旁听群众超过百人,原审判庭场地无法容纳,法院临时更换至顶楼会议室开展庭审。

被害人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辩护观点:被告人随身携带刀具,主观存在加害预谋,作案时直击要害、连续行凶,直接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轮到我方发表辩护意见时,我首先当庭致歉:首先代表被告人,对被害人离世以及被害人家属承受的伤痛表达歉意,接下来所有辩护观点仅基于案件事实、完整证据与现行法律规定展开。

随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
村级基层工作人员本职是服务、守护本村村民,本应是群众最值得信赖的对象,但本案被害人深夜非法闯入私人住宅,趁独居女性孤立无援之际,当场实施暴力性侵类不法侵害,该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深夜归家撞见妻子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持刀反击,既是普通人保护家人的本能反应,也是法律赋予公民针对实时暴力侵害实施防卫的权利。
针对“携带刀具存在预谋”的观点,并无任何证据支撑:第一,不存在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提前知晓被害人会深夜闯入家中实施侵害,无提前策划犯罪的客观行为;第二,刀具存放于被告人自有住宅内,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在自家住所存放刀具,不能以此推定杀人预谋。

综合全部案情,被告人反击行为具备正当防卫基础,仅防卫手段、力度超出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综合全案情节,罪不至死刑。

四、不惧现场非议,法院作出平衡情理与法理的判决

庭审辩论结束后,被害人家属及旁听亲友情绪激动,当庭对辩护工作产生误解并提出指责。从业多年,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的核心不是为恶行辩解,而是还原完整案件真相,区分主次过错,让判决做到罪刑相适应,避免仅凭案件结果片面定罪。

数月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综合考量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归案、全程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等多项从宽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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