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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园)产权人陈先生(华侨后代),2019年委托黄女士与蔡女士夫妇签《...

律师回应夫妻收钱看管房屋却霸占广州越秀区培正路8号(明园)产权人陈先生(华侨后代),2019年委托黄女士与蔡女士夫妇签《委托书》,每月付2000-3000元,让其“居住、看管”祖宅,无租赁约定。2026年产权人想收回房屋改纪念馆,蔡女士夫妇以“有委托书”为由拒绝搬离,称“危楼也要住” 。律师核心回应(王玉臣,北京金诉律所)1. 法律关系定性:委托≠租赁 《委托书》仅为劳务/看管委托关系,非租赁;无租金、无租期、无占有权约定,产权人可随时解除委托。2. 拒不搬离=无权占有 委托解除后,继续占用无法律依据,属《民法典》235条无权占有,产权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屋、排除妨害 。3. 对方抗辩不成立- 所谓“长期居住=有权占有”不成立;- 装修、灭蚁等支出,属看管义务,不能对抗产权人收回房屋,可另案结算 。4. 维权路径清晰- 发书面解除委托通知;- 协商不成,起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胜诉概率高;- 必要时可主张占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