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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闲着没事去逛舞厅,偶遇了一个漂亮的女子,一番搭讪之后协商了200元。女

吉林,男子闲着没事去逛舞厅,偶遇了一个漂亮的女子,一番搭讪之后协商了200元。女子也欣然同意,跟着男子回家了。谁知道过程中,男子却因为自己的原因,就终止了二人的亲密行为。女子认为,大老远的来都来了,就要求男子付钱,哪曾想男子不仅不肯给钱,还抢走了女子的项链、手机和现金。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案发这一天,有个38岁的男子白某,闲着没事做,就来到了一处舞厅玩玩,当时正好就偶遇了一个女子刘小姐。

白某跟刘小姐一番沟通,确定刘小姐就是自己想要找的人,当时协商了200元。

刘小姐也是欣然同意,当时就决定跟白某出去。

白某就把刘小姐给带了出去,也没有去开房,白某直接就把刘小姐带回了自己家。

到家之后,两个人就进入了房间里。

谁知道,因为自己的原因,白某并没有成功,所以二人没有那个啥。

虽然如此,刘小姐认为,自己大老远来都来了,虽然没有完事儿,也不能白忙活一场,要求白某付钱。

白某哪里肯呢,他表示,啥都没做,给啥钱啊,说啥也不肯给了。

刘小姐可不答应,坚持要求白某兑现诺言。就在这个时候,白某看到刘小姐的脖子上戴着一根金项链,他临时起意,想到一个坏主意。

他今天想要得到点东西。

于是就开始伤害刘小姐,一番争执之后,白某取走了刘小姐的一根金项链,之后还强行要求刘小姐把手机、现金这些全都交给他。

当时刘小姐已经吓坏了,立刻把这些东西都收收好,交到了白某的手中。

随后,就把刘小姐给赶走了,自己去把手机、项链这些卖掉了,获利23636元。

刘小姐走了之后,立刻找路人借了手机报了警。

这下,白某就悲催了,因为他做了违法的事情。

被抓的时候,白某还在外面消遣呢,刚花掉5000元,就被办案人员给抓获了。

归案后,白某因为涉嫌抢 夺罪被立案调查了。

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白某并非只是这一次犯案,早之前,他也有前科的,之前也被判过刑。

早在2004年的时候,白某犯下过侵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后来2008奶奶的时候,又犯下了盗窃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罚款5万元。

再后来,2017年,又犯下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处以罚金3万元。

所以说,距离上次犯案,尚且不足5年,白某又再次犯案了,而且还是累犯,那么,这次就要被从重处罚了!

没想到,这一次在审理期间,白某的家属还提交了一个证明,说白某曾经患上过精神方面的疾病,想要以此逃避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类的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的结果,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相关部门强制医疗。

间接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检查,这一次,白某的病历上却非常明确的记载了情况:患者白某意识清楚,情感反应协调。因此本次办案人员没有采纳白某的意见。

《刑法》第 267 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直接故意进行抢夺,事后转卖获利,此举构成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获利既遂,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男子多次犯案,屡教不改,属于从犯,构成酌定从重的情节。结合其人身危险比较高,主观恶性比较重,会被从严判刑。

要说本案中的男子白某,一直在面临各类处罚,但是仍然不知悔改,这个劣根性也太重了。

多次犯罪,多次判刑,回头出来仍然犯案。考虑到他一直累犯,本次判定也不会给与缓刑处理,不得假释,直接执行。

最后,相关部门在审理之后,考虑到白某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在到案之后,白某积极认罪,退还了赃款,也给受害人做出了民事赔偿,据此决定给与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白某有期徒刑5年,处以罚金1万元。其转卖获利的财物需要依法上交,另外还需要自行承担退赔的责任。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里一起来讨论。

信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用户13xxx89
用户13xxx89 1
2026-06-08 21:40
“自己的原因”?自己的啥原因啊?[害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