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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有个年轻的单身女子,大半夜的一个人去酒店开了房,她也不是为了约会,更不是为

长春,有个年轻的单身女子,大半夜的一个人去酒店开了房,她也不是为了约会,更不是为了度假,家人得知她在酒店里做的事后,赶紧报了警,连夜调取监控后发现了女子入住的酒店,赶紧打开房门。进屋之后,女子已经躺在床上,状态也不好,甚至逐渐昏迷。原来,她想要在房间里了结自己,幸亏抢救及时,女子获救了!

(长春晚报5月30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生活难免有风雨,人生难免有波澜,但是任何时候,请不要轻易放弃自己。

有个年轻的女生张某,大半夜的写下了一段文字,留给了自己的父母,随后,就一个人消失在黑夜里。

张某的父母发现女儿不见了,房间里也没人,当时就看到了这个纸条。阅读了文字,父母惊讶不已,知道女儿要做傻事了。

父母急的团团转,不知道该怎么办。木讷了半天,才想起赶紧打电话报了警。

办案人员火速来到了现场,看到了张某留下的字条,确定这个姑娘,今晚肯定要做啥事。万分紧急,办案人员立刻开始排查小区的监控、街道的监控。

一路追踪,一路查询,根据父母的描述,了解张某可能的去向,终于逐渐的缩小了范围。

至于张某为什么要做傻事,父母表示,其实也不大肯定,也可能是工作不顺心,感情不如意,总之,这孩子,一直情绪也不大好。

一番排查之后,终于,在父母的指认下,张某的身影出现在监控视频中。

“对对!这就是我们的女儿。”确定就是张某之后,办案人员立刻赶往了这家酒店。

原来,张某留下了文字之后,就独自一个人,来到了这家酒店开了个房间,其实并非就是入住进来,她就是准备今晚,在这里,了结自己。

进入酒店之后,因为事发紧急,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也立刻配合办案人员打开了房间门,冲进去之后发现,张某确实就在里面。

只不过,张某已经实施了自我伤害的行为,喝了酒,服用了药品,现在躺在床上,整个人已经昏迷不醒、不省人事。

“还有救!快!”办案人员检查了一下张某的情况,发现她虽然已经昏迷,但是还有呼吸,赶紧拨打了救助电话。

不多久之后,张某就被救助人员给带走抢救。非常幸运的是,张某经过医护人员的努力救治,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

而办案人员看着酒店房间里桌板上的物品,这些东西,几乎差点要了张某的小命,他内心很纠结,实在不清楚,现在的年轻人,到底是怎么想的。

只能说,办案人员想要借此机会呼吁:生活难免会有风雨,人生难免会遇到挫折,也可能会有感情的波澜。但是请不要独自一个人承受,多多想一想爱自己的家人,多多跟家人分享自己的心情。

而不是说,选择偏激的方式,最后把悲伤和绝望,留给最爱你的人们。

要说本案中的女子,单纯就是采取自我伤害的方式,本身是不违法的,也不构成犯罪,但是这样的行为,不能支持和认可。

根据《刑法》规定,自我伤害是对于自己生命权的处分,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定权益。

类似本案件中张某的这个行为,自我伤害未遂,不需要被拘留、也不要罚款,但是清醒了之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劝解、登记、配合家属协调。

但是,如果在酒店里做伤害自己的事情,万一不小心破坏了酒店的设施,损害了酒店的财物,危害了公共场所的安全,扰乱了秩序,则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而为了救助女子期间产生的费用,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 979 条规定,向其发起民事索偿。

只不过,张某的去意比较坚决,事后应该也没人会因此找她维权、索偿。

有人认为,女子选择在酒店里,如果真的出事了,这是她自己的选择,家属是否还有可能来追究酒店的责任呢?

要知道,原则上酒店无责,除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酒店需要保障顾客的安全,(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第 1174 条规定,酒店对于住客隐秘的行为则无法预见,无法阻止,则无需担责。(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他人不担责)

所以说,酒店可能不需要担责。因为顾客的客房,属于比较隐秘的空间,酒店也没有权限,更没有义务去随时查房,不可以窥探顾客的私人的行为。

酒店如果已经做好了实名登记、保证设施安全合格、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对于住客的自我伤害的行为也无法预见,没法阻止。

那么,酒店无责。

相反,如果住客因为做出伤害的行为,导致酒店设施遭到破坏,家属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信源:长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