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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难做!”湖南,一女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女同事提出搭乘,女子出于好心带她,岂

“好人难做!”湖南,一女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女同事提出搭乘,女子出于好心带她,岂料,途中遭遇车祸,致女同事受伤10级伤残,女子赔偿了58000元,可还是被同事告上法庭索赔18万,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5月30日,西安晚报报道了一则交通事故纠纷。

这起意外事故发生在2024年10月的一个夜晚。

当天傍晚,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后,员工王小莉收拾好东西,准备骑着自己的电动车下班回家。

就在她准备出发时,同在一个公司的女同事陈倩倩看到了她,得知两人回家路线顺路,便想要搭乘王小莉的电动车一同返程。

王小莉性格热心善良,平日里待人温和,没有多想便当即答应了对方的请求,让陈倩倩坐上了自己的电动车后座。

随后,王小莉启动电动车,沿着道路正常行驶。返程途中,两人一路闲聊,氛围轻松融洽,谁也没有预料到,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会在前方路口悄然等候。

当时,王小莉驾驶的电动车行驶在道路右侧的直行车道上,临近路口时,她临时改变了行驶路线,打算趁着左转绿灯亮起向左转弯。

由于一时疏忽大意,王小莉转弯前没有仔细观察车辆后方以及侧方的路况,完全没有留意后方驶来的车辆,在路口实线区域突然直接变道,径直冲向左侧转弯车道。

这一突发且急促的变道行为,让后方正常行驶的轿车司机猝不及防。轿车一直匀速正常行驶,完全没有预判到前方电动车会毫无征兆地实线变道。

司机发现险情后,第一时间紧急踩下刹车避让,但距离过近、事发突然,最终还是没能避开碰撞。

剧烈的撞击瞬间发生,电动车直接被轿车撞倒在地。坐在驾驶位的王小莉侥幸没有受到严重伤害,而坐在后座的陈倩倩毫无防备,在巨大的冲击力下整个人直接飞了出去,当场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和交警报警电话,等待专业人员前来处理现场、救治伤者。

很快,救护车抵达现场,将重伤的陈倩倩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救治。

经过医院全面检查和后续治疗,这场车祸给陈倩倩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后续经过专业的伤残鉴定,最终确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不仅让她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也产生了高额的治疗、护理和康复费用,对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交警部门结合监控录像、现场痕迹以及双方行驶情况,出具了正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涉事轿车全程正常合规行驶,不存在超速、违规变道、操作不当等任何违法行为,无需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而王小莉驾驶电动车,在路口实线区域违规突然变道,且变道前未观察路况、确保安全,是引发本次车祸的全部原因,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得知责任认定结果和同事的伤情后,王小莉心里十分愧疚。在陈倩倩住院治疗期间,她主动承担了部分费用,先后累计拿出5.8万元,用于垫付陈倩倩的住院治疗开销。

但这笔钱款,远远不足以覆盖陈倩倩全程的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以及后续的伤残补偿等各项损失。

后续休养期间,陈倩倩自行承担了剩余的全部开销,身体和经济都承受了不小的压力。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倩倩在出院后将王小莉告上法庭,同时提出了总计18.9万元的赔偿诉求。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王小莉骑电动车携带陈倩倩的行为?

从人情事故上来讲,王小莉和陈倩倩是同事,双方日常有工作交流,下班又顺路,对于陈倩倩提出来的搭乘要求,王小莉热情应允,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不过,根据非机动车管理规范,电动车仅允许搭载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成年人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也为接下来的事故埋下了隐患。

2、如何看待交警的事故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王小莉在右侧车道行驶,如果要左拐,应当提起打转向灯,在观察没有后车的情况下转向,但王小莉并未观察,直接侵入左转直行车道,违反了交通通行规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未不妥。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小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转向,而且还违规搭载成年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其违法行为陈倩倩受伤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王小莉应对陈倩倩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王小莉无偿搭载陈倩倩,是一种善意互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考虑这是“好意同乘”行为,陈倩倩也在此过程中没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王小莉承担70%责任,陈倩倩承担30%责任,也就是说,王小莉还应赔偿陈倩倩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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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