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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视频吐槽泄愤?可能已侵犯他人名誉权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谩骂

发视频吐槽泄愤?可能已侵犯他人名誉权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谩骂”引起的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系姑嫂关系,由于吴某与王某的哥哥“闹离婚”,王某遂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谩骂吴某,相关视频获得较多点赞与评论,且评论出现多条对吴某的批评性言论。

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实施了毁损吴某名誉的行为,且造成吴某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判决王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会将网络当作“出气筒”遇到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情感问题选择在虚拟空间里吐槽谩骂这些行为,很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那么,到底什么是“名誉权”?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时又该怎么维护?今天,法官带你一文厘清教你守护好这项人格权益

一、什么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不仅个人有名誉权,企业、商户、社会团体等同样享有。

名誉权的本质是“社会评价”,即使被骂的人自己没看到,只要有其他人看到并可能因此降低对其的评价,侵权行为即已成立。

二、哪些行为会侵犯名誉权?

(一)两大典型侵权行为

1.侮辱行为

语言侮辱:在公开场合或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使用辱骂性、贬低性语言直接攻击他人人格。

文字/图像侮辱:通过撰写文章、发布漫画、表情包、图片等方式,去丑化、歪曲、贬低他人形象。

行为侮辱:通过暴力、强迫他人做羞辱性动作(如强迫下跪)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2.诽谤行为

捏造事实:故意编造关于他人的虚假信息(如“出轨”“贪污”“学术造假”“产品质量有问题”等),并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传播,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歪曲事实:对真实事件进行断章取义、夸大或歪曲解读,使其产生负面含义并传播,误导公众对他人的评价。

(二)四类特殊场景下的侵权

1.捏造事实的差评:以消费者评价为由,行侵权之实

消费者基于真实交易、真实体验,即使言辞激烈、主观感受负面,对商品或服务有正当批评的权利。

但如果故意捏造与商品/服务实际状况不符的“事实”,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且该事实足以影响潜在消费者的判断,进而损害商家商誉,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

2.不当转发:明知或应知虚假信息仍扩散,构成侵权

法律不要求转发者具备专业调查能力,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当侵权事实已经非常明显时,转发者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除责任。

若信息源不明、内容极端异常或情绪煽动性强,读者稍加注意即可生疑,此时仍转发即未尽注意义务,构成侵权。“不明真相”不能当然免责,转发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3.文艺作品影射他人:化名照样构成侵权

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对象创造的文艺作品,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便使用化名,但若特征足以让人识别出特定对象,同样构成侵权。

4.网络平台“装睡”:疏于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平台未及时处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平台不能再“装睡”或“选择性失明”。

三、与名誉权相关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英烈名誉的,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

刑事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可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四、名誉权中的三个特殊侵权对象

1.死者

死者的名誉受民法典保护,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死者。

除此之外,英雄烈士的名誉,不仅适用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规定,还受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等的特殊保护。

2.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企业、商户、机构等)

企业、商户的名誉权体现在以商业信誉、品牌口碑、社会经营评价为核心的商誉权益。但因其不具有自然人的精神属性,名誉权遭受侵害时,可以主张赔偿财产损失,而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6年最高法工作报告就提到一起企业商誉案例,某网络主播持续诋毁、严重侵害某知名企业商誉及经营者名誉,河南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60万元并公开道歉。

3.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如公职人员、明星等的言行涉及公共利益,对舆论监督和适度批评负有容忍义务。即使监督中存在一定误会或夸张,只要不具有恶意、情节轻微,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容忍义务亦有限度。恶意捏造事实、纯粹的人格侮辱、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事实仍散布以博取流量,即使对象是公众人物,亦构成严重的名誉侵权。

五、受害人如何维权?

第一步:自力救济

固定证据:及时保存侵权内容(截图、链接、点赞数等),建议公证取证。

要求停止侵害:直接警告侵权人删除内容、停止发布。

通知平台:通知平台遭受侵权,需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第二步:行政救济

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步:民事救济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此外,民法典还提供两项特殊救济途径:

人格权禁令,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当侵权行为正在或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法院可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是否适用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媒体公告执行,侵权人拒不履行道歉等判决内容,法院可公告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四步:刑事自诉

涉嫌侮辱罪、诽谤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言论自由有尺度合法维权有底气每个人都应严于律己文明上网也敢于对网络违法言论说不让法治为自身正当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