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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监狱来的妈妈》闹得沸沸扬扬,我去翻了翻判决书,发现一个细思极恐的事实。 陕

最近《监狱来的妈妈》闹得沸沸扬扬,我去翻了翻判决书,发现一个细思极恐的事实。
陕西高院的裁定书写得清清楚楚:2009年赵晓红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主动持刀刺中对方胸部,致主动脉破裂死亡。法院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15年。
而电影宣发怎么说的?"长期家暴、反抗失手"。
判决书里的证人证言我给大家念念——她弟弟说"婚后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事后就好了",她丈夫的弟弟也给出了相似的证词。没有任何家暴认定依据。
这不是艺术加工,这是把司法判决踩在脚下重写剧本。
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当然有权重获新生,但她没有资格把法院定性的"故意伤害致死"篡改成"家暴反抗",再包装成真人真事卖给全国观众。
如果这种模式被放行,以后是不是每个重刑犯都可以拍电影给自己"平反"?
法治社会的底线是:法律事实不容叙事篡改,司法尊严不容资本消费。
法律可以宽恕一个人,但社会不应该纵容一场对法律的集体失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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