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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浙江的大学男教师错过高铁,向安检员多问了几句话,就被追着殴打,造成身体

广西南宁,浙江的大学男教师错过高铁,向安检员多问了几句话,就被追着殴打,造成身体10处挫伤,可最后却判互殴拘留五天。男子以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律程序有严重漏洞为由,将民警起诉。

张某是浙江一所高校的在职教师,平日辛勤工作,终于有时间来广西旅游了。

原本他心情大好,想再多待会,但一看要错过返程高铁了,便跟着其他游客进入候车室,可惜还是晚了一步。

张某原地踱步,但立马想到一个方法,从安检口出去直接打车去机场,可能还来得及。

随后,张某走向安检口,将情况告诉了正在值守的何某,何某也是爽快的放行了。

一切进展看似顺利,可一句“妈 的,傻 X,脑 子 有 病”传入张某耳中,他回头看去,正是检票员何某所言。

这怎么自己就误了个车,单纯要从安检口出去,合情合理的事情,就要被工作人员辱骂?

张某三步并两步径直走向何某面前,用手碰了下何某的左臂,质问“你为什么要骂我”。
毕竟误了车次的人是我,我都还没生气,你一个安检员干嘛冒火啊。

可随之,何某直接冲向张某,高声大喊“老子骂你怎么了,老子还要打死你。”

场面一度失控,现场工作人员快速阻拦,周围人纷纷围观看向此地。

但何某与张某纠缠不止,何某挥舞着拳头,追着张某边骂边打,张某只得弯着腰,一个劲躲在其他人身后。

车站其他人更是大喊,不要打了,有话好好说!

此景一出,大家肯定想不通,何某作为火车站工作人员,面对旅客提出的困难和疑问,哪怕解决不了,也不能随便骂人,更不能上手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身体的,一般处于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何某在整场事件中导致旅客张某身体10处挫伤,已经构成处罚条件。

而高声辱骂“老子今天就打死你”“不要脸”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42条,可能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事后,何某因与张某被认定为互殴,两人都被拘留了5天。

可在何某描述中,事情却不是这样的。他说自己好端端的在安检口站着,只见张某指着自己的鼻子破口大骂,表情跋扈张扬,飞速冲过来,用手将自己的胳膊使劲一推。

何某整个身体大幅度向后倒去,险些摔跤,右脸也擦出两道划痕,火辣辣的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造成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张某在未得知何某为什么出言辱骂前,就出手推人,破口大骂,导致何某脸部擦伤,险些摔倒,此系列举动已不属于正当防卫。

是啊,总得先弄清楚何某骂的是不是自己,为什么要骂人,再做行动也不迟。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23条,张某主动挑起事件矛盾,在打骂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导致人群围观、安检口堵塞、现场混乱等,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则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罚款500元。

事后,张某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和量罚不适当等申请行政复议,但被维持。

随后张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就现在,经审查,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该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纵观全局,骂人不对,但主动上手更不应该。那么你认为,旅客张某的起诉会成功吗,如果是你,又会如何判定南宁铁路公安处的决定是否正确呢。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82
用户10xxx82 1
2026-05-16 09:50
老师是仅仅蹲问几句吗?老师已经先动手打人了。。出站从进口逆行出来。又尾随别人进去又再次逆行出来。。。人家安检骂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