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仍“挂名”法定代表人,咋办?签了劳动合同上班却莫名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想“卸任”公司却置之不理最后公司欠债被执行自己反倒跟着被“限高”、处处受限
这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烦恼该如何解决?案情回顾甲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经甲公司唯一股东乙公司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小张并聘任其为总经理,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后,小张从该公司离职,并多次申请辞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但甲公司始终不予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此后,甲公司因其他纠纷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张作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小张再次书面申请辞职并登报公告后,甲公司仍拒绝变更工商登记。无奈之下,小张将甲公司、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被委任为法定代表人应有公司委托且应当对公司事务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权
小张是普通劳动者,并不具有控制管理公司事务的权限。且劳动关系终止后,小张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具备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身份。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唯一股东,未及时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导致甲公司未能为小张办理涤除登记。甲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另行选任法定代表人,及时为小张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天津一中院故判令甲公司于三十日内为小张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普通劳动者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纠纷因涉及公司、股东、劳动者、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合理掌握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时机和限度,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该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晰了“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审查标准,划定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的合理边界,从而为普通劳动者提供了公司内部机制失效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完来源:天津一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