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区佘山汽车站,70多岁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登上公交车。他刷了老年卡,找好座位坐下。谁也没想到,两分钟后,他开始大口喘气、浑身冒冷汗,随即闭眼靠在椅背上,再也没有醒过来。前后不过十来分钟,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
家属赶到医院后哭得撕心裂肺。悲痛之下,他们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万余元。家属的理由是:公交车上没有配备急救设备,司乘人员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心肺复苏等应急措施,导致老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事情的经过,被车内的监控完整记录了下来。李老伯7时32分上车,坐下仅两分钟就开始出现异常呼吸、闭眼等状况。7时35分,售票员开始卖票并轻拍老人肩膀,发现没有回应。7时36分,售票员两次探查其颈部脉搏。7时38分,前座乘客拨打120,售票员随即与急救中心沟通,约定在派出所门口汇合。7时39分,公交车重新启动,直接开往约定地点。7时44分,救护人员上车。8时36分,李老伯被宣告死亡。从发现异常到与120交接,全程仅用了8分钟左右。
公交公司觉得很冤枉。他们辩称,老人的死亡完全是自身疾病引发,与公交运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售票员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还把公交车直接开往救护车约定地点,协助将老人抬上担架,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救助义务。
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老伯上车后未完成购票,但他已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不过,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公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对于家属指责的“救助不力”,法院表示,司乘人员在合理时间内拨打了120,并协助送医,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公交车上没有配备急救设备,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考虑到公共交通的实际运营成本和空间限制,对承运人苛以过高的急救配置义务,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法律本意。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李老伯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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