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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学生考上某航空飞行学院,与某公司签署飞行培训协议,约定该司垫付培训费60

四川,一学生考上某航空飞行学院,与某公司签署飞行培训协议,约定该司垫付培训费60万,待培训合格后学生最低服务期35年。但该学生ICAO英语考试屡次未通过,被该司解约并索赔60万元培训费,法院支持了!

该学生一直梦想做飞行员,2016年高考后,报考某航空飞行学院。

之后,学生被顺利录取,并于2016年入学学习。

2017年9月8日,海南某公司来学校选拔飞行员,经过筛选,该学生符合要求。

于是,该公司与学生达成一致,签署《飞行学员培训协议》,学生的父亲为经济担保人,一同签署协议。

该协议为定向培养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方为学生提供飞行培训,相关的培训费用近60万元,此笔费用由该司垫付。

待学生培训合格后,需进入该司服务,且服务期间最低为35年。

学生需要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达到合格的标准,并在学习期间取得要求的资格证书。

其中资格证书,一个是ICAO 英语四级,这个是为了确保英语无线电通信能力达标的,也是行业的标准证书。

还有一个资格证书是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简称ATPL。

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学生在培训期限内,未能合格完成培训任务,或者未取得要求的资格证书,公司有权解约。

解约后学生需赔偿公司垫付的培训费用,学生的父亲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了解完内容后,学生和父亲签下了这份协议,随即投入了对应的培训和学习之中。

但是没想到的是,英语成了该学生学习路上的拦路虎!

他不是不想学,但是ICAO 英语四级考了4次都没有通过!

另一个证书ATPL,虽然最终通过了考试,但是却过期了,后续也没有再复考。

此时,学生已经超过了协议中约定的培养时间。

但是学校和公司并没有完全放弃,仍在为他争取机会。

学校与公司的沟通,请求给予该学生一定时间的宽限。

该公司也正式回复公函,称可以继续培养该学生,要求其在下一培养阶段内,务必取得要求的两个资质证书。

之后,公司特意对接到学生的父亲,对学生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情况做了详细说明,并表示其按照协议约定,若本轮培训仍不合格,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但是,截至2024年12月20日,学生还是没有通过ICAO英语四级考试和ATPL考试!

最终,经过学校和公司又一轮沟通,公司回复结果:不予录用!

2025年4月13日,该公司将《关于张某甲、张某乙支付培训费用及经济赔偿的函》送达至学生和父亲,要求他们支付之前垫付的培训费用和利息。

但是该学生及父亲并未给予赔偿,最终公司起诉。


经过审理,2026年3月23日,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求!

要求学生父子依法10日内赔偿费用,包括学习期间培训费用593000元,经济赔偿款9151.97元,共计602151.97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这个判决是完全合理的,当初大家自愿平等签署协议,现在学生方面违约是事实,所以依照约定应该赔偿。

对于服务期限35年的约定,有人会觉得有些太长了,但是综合考虑到飞行培养的成本问题,并未对合同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所以最终支持了公司的诉求。

今后签署任何合同,需得把违约条款看清,做任何事情之前,先看看自己能否承担得了后果。不过话说回来,这种类似包分配,但是一旦违约就承担严重后果的工作,你觉得怎么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