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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73岁单身老汉,与45岁侄子相依为命,岂料侄子得癌症去世,因其未婚又父母

江苏,一73岁单身老汉,与45岁侄子相依为命,岂料侄子得癌症去世,因其未婚又父母早逝,生病期间都由老汉悉心照料。可侄子去世后,其房产和存款竟都被民政局继承,老汉报警,警方以他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予立案!

5月10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遗产纠纷案。

今年73岁的老葛,半生独居,晚年本靠着与侄子相互依托安稳度日,却在侄子因病离世后,陷入了遗产纠纷的困境。数年奔波维权,让年迈的老葛身心俱疲。

这起特殊的遗产继承争议,也让无主遗产的归属和尽扶养亲属的权益问题,引发了大众关注。

据了解,老葛早年曾有过一段婚姻,离婚之后便再未成家,独自生活至今。

在父母相继离世后,老葛世间再无至亲,常年孤身一人生活。

而老葛的侄子小葛,命运同样坎坷,自幼父母早逝,从小无依无靠,且一生未婚、没有兄弟姐妹,无任何直系亲属。

叔侄二人命运相似,皆是孤身度日,是彼此在世上唯一的亲人。考量到两人的处境,叔侄二人便决定搭伙共同生活。

平日里,年轻的小葛主动承担起照顾叔叔的责任,日常起居、琐事照料尽心尽力,叔侄二人相互陪伴、彼此扶持,安稳度过了多年平淡的时光,成为对方晚年生活唯一的依靠。

原本安稳的生活在2023年被打破,小葛不幸确诊鼻癌。得知侄子患病后,已是古稀之年的老葛,扛起了照料侄子的重担。

尽管自身年事已高、体力有限,但他毫无怨言,全程贴身照顾患病的侄子,悉心打理饮食起居,陪同就医治疗,尽心尽力照料侄子的最后时光,全程完成了侄子的生养死葬,直至小葛因病离世。

可惜的是,小葛发病突然、病情进展较快,虽生前多次提及,要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留给叔叔,作为叔叔晚年养老的保障,却始终来不及订立书面遗嘱,便骤然离世。

小葛去世后,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和15万元存款,是他毕生积攒的全部财产。

在老葛看来,自己是侄子唯一的亲人,又全程悉心照料侄子走完最后一程,侄子的遗产理应归自己继承,用于支撑自己的晚年生活。

可当他着手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时,却屡屡碰壁,始终无法顺利继承侄子的房产与存款。

无奈之下,老葛选择报警求助,希望借助官方力量解决遗产继承问题。但警方核查后告知老葛,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畴,无法就此立案处理。

后续老葛多方咨询了解后得知,由于小葛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第一、二顺位继承人,其离世后留下的财产属于无主遗产,按照相关规定,已由当地民政局依法接管,名下15万元存款也已被划转处置。

这一结果让年迈的老葛难以接受。多年来,叔侄二人相依为命,他倾尽心力照料患病的侄子,为其养老送终,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心血,最终却无法继承侄子特意嘱托留给自己的养老财产。

晚年孤身无依,又遭遇遗产纠纷,长期的奔波和心理落差,让73岁的老葛身心俱疲。无奈之下,老葛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民政局继承小葛的遗产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小葛并未留下遗嘱, 而老葛无法通过法定继承直接获得小葛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民政局继承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继承的遗产如何花销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也就是说,无人继承的遗产会被用在公益事业上。

2、老葛到底能不能分割小葛的遗产呢?

实际上,老葛和小葛叔侄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小葛生前承担照顾老葛的责任,小葛患病期间,老葛虽年事已高仍悉心照料并送终等等。

这些事情均说明老葛对小葛是有一定的扶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老葛实际上是可以分得部分遗产的,当然,能够分到多少,还需要法院进行裁定。

3、如何避免老葛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单身人士应提前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归属,避免类似纠纷,比如小葛应该及早拟定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老葛。

当然,除了遗嘱外,老葛和小葛在搭伙过日子时,也应当签一个遗赠扶养协议,这样既约束了双方的扶养关系,也明确了死后的遗产继承。

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缴费凭证、邻居证言等),这样也有利于非法定继承人多分割遗产。

此案还在审理中,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