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女子车祸住院,医生见她漂亮,多次动手动脚,还在病房将她侵犯!警方在女子胸部拭子中,检出了医生DNA,不过,女子的录音里,却有她询问医生喜不喜欢她的对话!令人意外的是,警方却未对此立案!
5月10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炸裂的新闻。
女子王小露在网络上爆料,称她被医院医生侵犯,此视频一出,立即引起网友们热议。
王小露表示,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她在开车过程中突然轮胎爆胎,车辆失控发生了事故,导致她当场受伤。
现场有群众拨打了120,王小露很快被送到了当地一家医院治疗。不过,接下来的事情,渐渐超出了她的预料。
按照王小露的说法,在治疗过程当中,她发现了有些不对劲,她的主治医生王海涛,似乎对她“特别照顾”,甚至借着治疗之便多次对她“动手动脚”。
更离谱的是,王小露还表示,就在今年3月29日上午,医生王海涛趁病房没人,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当然,其中也有些细节值得推敲,按照医院病房的配置,比如病房里有急救铃,有护士定时查房等等,一个医生如果想实施犯罪,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事后,王小露报了警,她还专门准备了证据——她提供的纸巾,而警方确实在纸巾上检测出了医生王海涛的精液。
与此同时,警方也对王小露胸部进行了取样,同样也发现,在送检的拭子中确实发现了王海涛的生物遗传物质。
除了这些“有力证据”外,王小露还提供了事发3月29日这天,她偷偷录下的录音。
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在录音里警方发现了不同寻常之处,那就是,王小露非常镇定的询问王海涛,到底喜不喜欢她!
王海涛的回答也十分肯定,这让警方也摸不着头脑,如果说是王海涛强行实施侵害,王小露不该大喊大叫么?为什么还会问出这种问题?
对此,王小露坚持称是为了稳定王海涛的情绪,方便她取证。
事后,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却认为王海涛没有犯罪行为,不予立案,这让王小露恼怒不已,才将此事发到了网上。
有网友提出质疑,在医院那个环境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呼救,床头也有紧急呼叫铃。如果不是自愿的,这种情况很难实施侵犯。
部分网友认同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正常人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肯定是当场反抗、立刻制止,根本不可能事后才慢悠悠去整理证据,这本身就很不符合常理。 再说这名男医生,胆子也未免太大了吧?医院里人来人往,还有值班医护、隔壁诊室都有人,就不怕女患者当场呼救吗?光从常理推敲就漏洞百出,实在让人没法信服。
也有网友同情王小露,认为不能因为穿了白大褂就有一颗圣洁的心灵。是人就有贪念,这是人的本性。希望我们医疗体系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她人隐私,做健康医疗体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警方不予立案的行为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警方立案的关键是能找到确凿证据,虽然王小露提供了有王海涛DNA的生物物质样本,但缺少关键的2个证据。
一是王海涛是否有暴力/胁迫/其他强制手段的行为,二是违背王小露本人意志,录音内容与 "强行侵犯" 的主张严重冲突,形成证据链断裂。
警方不立案应该有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王小露不认可,还有其他渠道申诉,比如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等。
2、如果王海涛确实侵犯了王小露,该如何处理?
如果王海涛确实如王小露所说,在医院病房对她进行了侵犯,那么其行为就十分恶劣,应当处以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王小露是病人,而且事发病房公共场所,其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重判。
3、如果王海涛并未侵犯王小露,那王小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说王海涛并未侵犯王小露,两人可能是自愿发生关系,王小露向警方提供纸巾和含有王海涛侵犯她的各种证据,就是想要警方对其采取刑事措施。
那么,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反转,王小露的行为就属于诬告。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要根据诬告情节严重程度,对她处以相应的处罚。
目前,涉事医生已经被停职,到底是一起犯罪事件还是感情纠纷,我们可以持续关注后续报道。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