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四川,一男子到KTV唱歌,见陪酒女漂亮,便拽到厕所发生了关系,随后快速离开,陪酒女报警,可直到13年后男子才被抓获,岂料,男子却说没去过KTV,更没有与陪酒女发生关系,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至2013年12月的一个夜晚。
当晚,李长海与多名朋友前往当地一家KTV休闲娱乐,期间大量饮酒,酒后心生歹念,将目标锁定在在场的陪酒人员苏曼曼身上。
娱乐过程中,李长海借着酒劲刻意装出醉酒严重的状态,以行动不便为由,要求苏曼曼搀扶自己前往卫生间。
毫无防备的苏曼曼并未察觉异常,按照对方要求将其搀扶至卫生间门口。
抵达卫生间门口后,李长海突然实施不当行为,强行将苏曼曼拖拽至卫生间内部,随即违背对方意愿,企图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突发的状况让苏曼曼瞬间陷入恐慌,为了自保,她立刻大声呼救求助。
但当时KTV包厢众多、音乐嘈杂、人员喧闹,微弱的呼救声完全被环境噪音掩盖,始终没有引来工作人员或其他顾客的注意。
见呼救无果,李长海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因苏曼曼的反抗和呼救心生戾气,当场对其实施殴打,多次扇击苏曼曼面部,导致其头晕目眩、身体无力。
随后,李长海强行与苏曼曼发生了性关系。
作案结束后,李长海态度轻佻,试图以金钱掩盖自身的犯罪行为,拿出数百元现金塞给苏曼曼,想要就此了结此事。
面对嫌疑人荒唐的做法,遭受侵害的苏曼曼断然拒绝。
恶行并未就此终止,心存贪念的李长海并未罢休,又试图再次拖拽苏曼曼,打算将其带至店内另一处无人包间,继续实施不法侵害。
就在李长海即将再次实施侵害的关键时刻,KTV巡逻保安巡查至此,及时发现了异常情况。
看到保安出现后,李长海慌忙与同行朋友一同快速离开现场,迅速逃离KTV。
苏曼曼在嫌疑人逃离现场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向警方完整陈述了自己被侵害的全部经过。
案发后,辖区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工作,同时全力追查嫌疑人踪迹。
但受限于当年的侦查技术、监控覆盖以及人员流动等客观条件,李长海早已隐匿行踪,警方多次排查追捕,均未能锁定其下落,案件一度陷入停滞状态。
为固定犯罪证据、保留追查线索,警方在案发第一时间,依法从苏曼曼体内提取到涉案人员的体液样本,成功留存了完整的生物遗传物质,为后续案件侦破保留了关键铁证。
时光过去13年,案件始终未被警方搁置,相关物证、案卷资料均妥善留存归档。
2025年3月,警方在一次例行检查中,通过大数据技术筛查比对,成功比中当年案件留存的生物物证,精准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长海的身份信息及活动轨迹。
锁定目标后,警方迅速开展抓捕行动,成功将潜逃13年的李长海抓获归案。
面对民警的审讯,李长海心存侥幸,试图依靠时间久远逃避法律制裁。其以时隔多年、记忆模糊为由,全盘否认当晚去过涉事KTV,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但警方随即出示了完整的案件证据。13年前留存的DNA生物物证,直接证实李长海就是当年的涉案人员。
结合现场多名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案件勘查记录、案发经过佐证材料,形成了完整、闭环、无法推翻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李长海违背的全部犯罪事实。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警方对李长海犯罪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警方从苏曼曼体内提取的李长海体液,可以直接锁定李长海的嫌疑,再加上苏曼曼同事和经理证实案发前后情况,以及苏曼曼的陈述,已经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虽然李长海多次辩解,但不影响其他证据证明力,仍可以将其刑事拘留。
2、13年是否已经过了犯罪行为的追诉期?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苏曼曼在当时受到侵犯后便立即报警,警方立案并提取了 DNA 证据,属于 "立案侦查以后",而且李长海案发后迅速逃离,13 年间一直未被抓获,属于 "逃避侦查"。
也就是说,不管警方在多少年抓获李长海,他被抓获后都将被追诉,没有日期限制。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警方的物证,以及当时现场人员的口供,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李长海犯罪事实成立。
对于李长海的辩解,法院认为他不能拿出合理证明,证明苏曼曼身体上会有他的DNA,其辩解行为无效。
最后,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判处李长海有期徒刑4年半!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