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妻不贤,倾家荡产!”福建福州,一男子和女子认识10天订婚,彩礼加10万的钻戒,给了女子788000元,还有500克黄金,可女方家收完彩礼,同居几天后,女子就以2人感情不和跑回娘家,女方父亲只肯退88000元彩礼,10万的钻戒和500克黄金,扣下60万就当女儿的名誉损失费。男子父亲不干了:我们出多少彩礼还回来多少,你不愿意就再给我儿子娶一个老婆。调解员:2人同居了,有夫妻之实,法律上会一般会二八开或者三七开。结局出乎意料。
阿明男大当婚,却没对象,父母愁的夜不能寐。
阿明认识一女子,案例里没交代他们是经人介绍认识,还是自己谈的。
也不知道2人是看对眼了,非你莫属,还是都觉得年纪到了,速战速决,反正认识10天,就决定订婚。
阿明那边是真上心,对女方的要求有求必应,订婚直接给了788000元的彩礼,这其中包括10万的钻戒钱,还有500克黄金。
阿明家该给的礼数一点没差,就想着顺顺利利把婚事办了,完成这件人生大事。
两人订婚之后就住在了一起,谁知道才同居没几天,女方直接说两个人感情合不来,收拾东西就回了娘家。
阿明跑到岳父母家,好说歹说劝女子跟自己回去过日子,可女子却一口回绝。
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婚肯定是结不成了,剩下的就是彩礼怎么退的问题。
阿明这边想着婚没结成,彩礼肯定得原数退回来,结果女方家根本不这么算。
女方父亲算了算,只愿意退88000元的彩礼,加上10万的钻戒钱和500克黄金。
剩下整整60万直接扣下了,说这是给女儿的名誉损失费,两个人都同居过了,说散就散,女方这边也吃亏,以后找对象,都属于二婚了,当然不能便宜了阿明。
阿明家肯定不能接受,阿明父亲的态度很明确,当初给了多少彩礼就该退多少。
真要是不想退也行,那女子家就再给自家儿子找个女子结婚,要么给钱,要么给人,反正钱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被扣了。
两边各说各的理,僵到没办法就找了调解员来协调。
调解员也说得实在,两个人毕竟已经同居了,有了夫妻之实,真要闹到法院去,一般也是按照二八或者三七的比例来判退赔,不可能全额退,还是尽量各退一步协商解决比较好。
本来大家都以为两边会各让一步把事了了,谁知道最后结局出乎所有人意料。
男方的父亲直接不同意调解方案,说这事不用别人管,自己想办法解决。
这事传到网上,议论的人特别多,有人觉得女方家太贪心,认识10天就收这么多彩礼,没住几天就悔婚,扣60万确实说不过去,这跟明着抢钱没什么区别。
也有人觉得女方确实有损失,同居过对名声有影响,适当扣一点也合理,但扣60万未免太多了。
其实说白了,问题的根源就在“闪婚”这两个字上,10天时间能了解一个人多少?
连对方性格脾气都没摸清楚就急着订婚给彩礼,本身就藏着风险。
婚姻本来就不是买卖,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不能抱着“占便宜”的心态谈婚论嫁,不然最后钱没捞着,名声也坏了,实在得不偿失。
现在男方家不愿意调解,后续大概率要走法律途径,不管最后结果如何,这桩事也给不少人提了醒。
谈婚论嫁还是得多了解多相处,彩礼该给但也得慎重,别为了赶进度匆匆忙忙定终身,最后闹得人财两空,谁都不好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两人仅订婚同居,没完成结婚登记,男方主张返还彩礼于法有据。
女方提出的“名誉损失费”无法律依据,即便考虑同居事实酌定减少返还比例,扣除60万元也明显超出合理范畴。
男方如果起诉至法院,大概率会得到高于调解方案的退赔金额。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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