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伯公交车上猝死,家属索赔10余万元,法院判了
上海,一名年近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登上了公交车。谁也没有想到,短短几分钟后,他永远闭上了眼睛。
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余万元。
悲剧发生在2024年12月16日早晨。李老伯在佘山汽车站上了车。坐下不到两分钟,他开始擦汗、喘气,呼吸异常,紧闭双眼靠在椅背上。
售票员发现异常后,曾轻拍老人肩膀,没有回应。7时36分,售票员两次探查其颈部脉搏。7时38分,前座乘客拨打了120。售票员随即与急救中心沟通,约定在派出所门口汇合。7时39分,公交车重新启动。7时44分,救护人员赶到。
8时36分,李老伯被宣告死亡。
李老伯的家人认为,公交公司救助不力。他们的律师指出,公交车上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设备,司乘人员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心肺复苏等应急措施,导致老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家属要求公交公司承担20%的责任,共计9万余元,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公交公司则认为,老人的死亡完全是由其自身疾病引发的。售票员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还把公交车直接开往救护车约定地点,协助将老人抬上担架,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查明,从老人上车到救护人员赶到,整个过程约12分钟。售票员发现异常后,探查脉搏、乘客拨打120、与急救中心沟通、公交车直接开往汇合地点,这一系列动作,前后不过八九分钟。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823条作出判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引发的,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家属指责的“救助不力”,法院认为,司乘人员在合理时间内拨打了120,并协助病患送医,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老伯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件事让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家属失去亲人,悲痛可以理解。但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不是所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意外,都要由场所管理者或服务提供者来承担责任。
公交车不是救护车,售票员不是医生。在一个老人因自身突发病因而去世的悲剧里,把责任转嫁给已经尽力施救的公交公司,于情不合,于法无据。
这个判决,既是对逝者的交代,也是对生者的一次普法:有些意外,真的只是意外。青年人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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