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在业主群骂人,第一次被行政处罚,第二次却不处罚!被骂的业主把派出所告上法庭。这起行政诉讼案明确了网络言论的边界。
济南梁先生和倪先生同为一小区业主,两家发生矛盾,梁某在业主群里辱骂对方。倪某气愤,报警求助。梁某最终被处以罚款。
如果不是媒体报道了此事,这件事情可能就到此为止了。
负责该小区的段警在业主群里转发了这一报道,本意是想做个普法,提醒大家网络平台也是公共场合,要注意自己的言论。
谁曾想,梁某看到后生气了。他在群里直接开怼,说段警“不动动脑子”,转发这种信息“助长了坏人气焰”,话里话外夹枪带棒的,十分难听。
段警还没说什么,倪先生先忍不住了。他觉得,梁某说这些话是想否定先前的案子,是对自己这个受害人的公开诋毁,是在指桑骂槐。他越想越气,再次报警求助。
不过这一次,倪先生没有如愿等来自己想要的结果。
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马开展了调查。他们找倪某做了笔录,查看了业主群的聊天记录。
经过一番审查,民警认为梁某的话语虽然难听,但主要针对的是段警转发普法信息这个事,不是冲着倪某来的,谈不上“侮辱”或者“诽谤”李某。所以,派出所最终决定终结案件调查。
倪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他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安部门对梁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就是:梁某在群里的那些话,是否在辱骂倪某?
2026年4月6日,济南市中医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了倪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两条:
第一,程序没问题。派出所接警后,该问的问了,该查的查了,依职权作出了判断,程序是合法的。
倪某主张民警没有找梁某核实案情,属于程序违法。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是否找梁某调查由办案机关依职权自主作出判断,并非法定的必经程序。
第二,事实认定也没问题。梁某的那些话针对的是转发普法信息的民警和转发这个事本身,并没有指名道姓的攻击倪某。办案机关认定“没有违法事实”,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可以终止调查。本案正好符合这种情形。
倪某为了这个事,先后折腾了一年多。案子虽然不大,却给我们大家提了个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自由有边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要明白,不是所有让人听着不顺耳的话都是违法的,应该处罚的。够得上“侮辱”、“诽谤”的话才是违法的,对此法律有严格的界定。
法律不仅要求违法言论造成了实际损害,还要求有明确的攻击对象。不能像本案中倪先生那样,自认为对方是在攻击自己。
法律自有它的尺度和平衡之道。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