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买机票时特意选了个大机型的航班,并选了个43K的靠窗坐,结果就在临飞前,航司突然通知她机型变了,并把她的靠窗坐换成了拥挤的53J中间座,女子非常生气,要求航司免费退改签,可航司以“机型属运营调度、座位仅为预选”为由拒绝了,只愿意补偿1000里程,可女子认为,相关条款并没有显著提示,属无效格式条款,航司单方降级服务已经构成违约。
飞机平安落地,周女士却一肚子火。
4月11号那天,她乘坐CZ3172次航班出行,购票时页面显示是宽体大飞机,她还特意选了视野绝佳的43K靠窗座。
结果临起飞前,她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航司通知她机型变了,座位也从靠窗的43K硬生生被拽到了夹在中间的53J。
可在她看来,这不仅仅是挤一点的问题。
周女士找航司理论,要求免费退改签,对方却只机械回复:符合规定,机型和座位只是预选,不算合同内容,不退不改。
客服还搬出所谓“行业惯例”,说只要把人安全送到目的地就算履约,顶多送1000里程作为精神安慰。
周女士觉得这简直是强盗逻辑。
她指出,航司玩了文字游戏。所谓的“机型可能调整”藏在页面底部的协议里,既没弹窗也没标红,自己勾选同意纯属“被同意”。
更关键的是,她查阅《民法典》和民航局规定发现,航司内部的“运营调度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单方面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本质就是违约。
后来面对记者的询问,客服依然强硬表示:座位只是预选,最终解释权归机场现场。因为起降时间没变、舱位没降,所以不算“非自愿变更”,想退改签得扣钱。
其实,这事戳中了很多旅客的痛点。我们买的到底是出行的工具,还是包含了机型、座位的具体体验?
如果航司可以随意用运营需要为由降级服务,那购票页面的选座显示岂不成了仅供参考的摆设?
目前双方仍僵持不下。周女士坚持要个说法,而航司死守规则。
那到底谁占理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条款无效。
航司在购票页面没有显著提示“机型和座位仅预选”的关键信息,藏在底部协议里让乘客“被同意”,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周女士购票时明确选择了具体机型和靠窗座,航司单方变更且拒绝免费退改,实质是用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
根据法律,这种没有显著提示且不合理减轻航司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航司需为降低服务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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