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来看,对非法侵入住宅的惩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很好地衔接,《刑法》中没有“情节严重的”设定——本意在于严惩非法侵入行为,而不应当是相反的解读,除非修改法律。“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侵入住宅的行为作为手段行为,可不再单独评价为犯罪,作为故意伤害罪的从重量刑情节考量。”对于这个观点,我持反对态度,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观点重罚。唯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居住中的安宁权。
安宁权和环境权应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人平等的根基之一。“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国家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公共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
住宅是指供人生活居住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从本质意义上理解,应该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物理属性,住宅应当具有一定的相对封闭性;二是生活属性,住宅应当具有供人生活、起居的功能,要求具有能够从事普通的日常生活的条件。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及隐私】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