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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五旬男子和4位酒友在酒吧喝酒后,离场时,不

宁夏银川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五旬男子和4位酒友在酒吧喝酒后,离场时,不慎从楼梯摔下,经抢救未果后,不幸离世。痛失亲人的家属随后把矛头指向4位酒友,要求他们赔钱,4位酒友则声称已垫付了60000元医药费做到仁至义尽,坚决不管、不赔、不担责,如何评价此案?

据宁夏日报报道,事发当天,50岁的王先生和四位朋友相约在酒吧聚会。

席间,大家一起喝酒聊天,不知不觉中,王先生已有明显的醉意。

待到凌晨聚会散场时,王先生走路已踉跄。

众人离开酒吧下楼梯时,醉酒的王先生一脚踩空,从楼梯上翻滚倒地,头部重重磕在台阶上,当场昏迷。

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经CT检查确诊颅内大面积出血,虽经全力抢救,还是不幸离世。

出门好好的,回来却是一具冰冷的尸体,王先生的家属无论如何难以接受这个结果。

他们认为王先生是和4名酒友一同饮酒才发生意外,于是向四位酒友提出索赔,可却遭到了对方的一致拒绝。

四位酒友纷纷推脱,始终坚持已支付了6万元的医药费,做到了仁至义尽,坚持不赔、不管、不担责。

对此,网友们纷纷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有网友站在家属角度表示:“一起喝酒,看着同伴醉到走路不稳,起码的照看总得有吧,人没了,就想直接撇清关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也有网友觉得:“都是成年人,自己该为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如果在一起喝酒出事了都要赔偿,那以后朋友聚会谁还敢喝酒?”

1、王先生本人应当为自己的死亡结果担责。

王先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过量饮酒的危害,且能控制自身是否饮酒及饮酒多少。

但王先生依然未能控制自身饮酒量,最终因醉酒发生意外,他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2、但这并不意味着四位酒友无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一般来讲属于民事情谊行为。

当饮酒人出现醉酒、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时,共同饮酒人便产生了相互照顾、善意提醒、安全护送的法定附随义务。

而四位酒友明知王先生已处于明显醉酒状态下,在散场下楼梯时,没有对其尽到搀扶、提醒、保护的义务。

显然,四人没有对王先生应到应尽的照看责任,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属于法律上的不作为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情理上来讲,即便是个素不相识的路人,在看到对方不对劲后,也会出于善心搭把手、扶一把,更何况是一同坐下来喝酒相聚的朋友。

最终,调解人员结合法理与情理双向调解,王先生的家属与4位酒友最终达成了协议:四人合计赔付16万元,抵扣已支付6万元后,剩余款项当场结清。

在生活中,亲朋好友聚会在一起饮酒聚餐是很常见的事情。

如果大家在享受欢乐的时刻中,能做到饮酒量力而行、不劝酒,一同饮酒时,看见身边醉酒的同伴能及时施以援手,又怎会有这样的悲剧发生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