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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女子团购一餐厅的“三文鱼畅吃”,吃完觉得口感不对,发现实际是淡水虹鳟,

河南郑州,女子团购一餐厅的“三文鱼畅吃”,吃完觉得口感不对,发现实际是淡水虹鳟,女子认为商家是挂羊头卖狗肉,担心感染寄生虫,就索要检测报告,可商家提供的报告并不符合生食标准,女子气得投诉,商家退款并下架套餐,女子觉得事情还没完,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且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便起诉要求十倍赔偿她3490元。

女子和男友在团购平台上看到一家餐厅,宣传页面上写着“三文鱼畅吃”。俩人看完立马奔着餐厅去了。

女子是个吃刺身的老饕,夹起第一片鱼就觉得不对劲,口感和平时吃的深海三文鱼差太远了。

叫来服务员一问,对方坦白说,店里用的是国产虹鳟。

女子肯定不买帐,说大家花钱吃三文鱼,默认都是指大西洋鲑那种海水鱼,你们竟然用淡水养殖的虹鳟冒充?

而且团购介绍里压根没提“虹鳟”俩字,只写了个模糊的“三文鱼”,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

最重要的是,这已经触及了食品安全问题。

女子知道虹鳟是淡水鱼,感染寄生虫的风险比海水鱼高得多。为了保险起见,吃完饭回家,她和男朋友甚至赶紧吃了两片打虫药预防。

后来她咽不下这口气,又找商家要说法,要求看食材的检测报告。

商家很快发来一份4月7号的报告,上面写着产品名是“冰鲜三文鱼(虹鳟)”,检测依据是GB2733-2015标准,结论是“寄生虫未检出,感官合格”。

女子本来稍微放心了点,结果把报告发到网上后,被懂行的网友泼了盆冷水。

有人说,GB2733只是鲜冻水产品的通用标准,意思是这鱼符合上市销售的及格线,但默认是要做熟了吃的!

如果是生吃,必须得符合GB 10136-2015这个专门的生食标准才行。

女子一查国标,还真是这么回事。

也就是说,商家拿着一份“熟食标准”的合格报告,来证明这鱼能生吃,根本站不住脚。

她气得向部门投诉,虽然最后商家退了349元的餐费,也把团购页面改成了“国产三文鱼”甚至直接下架了套餐,但女子依然觉得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

4月22号,她直接去法院递了起诉状,要求商家按照餐费的十倍赔偿3490元。

面对记者采访,店老板也挺委屈,说自己一直用的就是国产虹鳟,没宣传是进口的,后来还补了一份3月18日供应商给的报告,里面包含了生食标准(GB10136),也是合格的。

但女子还是不认账。3月的报告怎么能证明4月吃的这批货没问题?况且两份报告标准都不一样。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表示还在处理中,而女子正等着法院开庭,她就想讨个明白的说法:到底用虹鳟冒充三文鱼卖,还不按生食标准检测,算不算欺诈?

《食品安全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商家用虹鳟冒充三文鱼,且提供的检测报告依据的是“熟食标准”而非“生食标准”,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所以,女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十”。她索赔3490元完全合法,商家不能以“鱼没问题”或“供应商背锅”来逃避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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