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广东东莞,61岁大爷发现与儿子闹离婚的儿媳深夜在与男同事幽会,便连忙通知儿子,过

广东东莞,61岁大爷发现与儿子闹离婚的儿媳深夜在与男同事幽会,便连忙通知儿子,过程中,见对方要离开,便上前拽着对方不让对方离开。对方慌了,与大爷发生拉扯,由于用力过猛,双双摔倒,大爷更是头部后仰摔倒。随后,大爷见对方起身拔腿就跑,也起身,去追赶对方,怎料没跑几步就突然晕倒,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大爷儿媳同事立案调查,不过因经鉴定大爷系突发心脏病猝死,随后又撤案。大爷家人不服,认为即便大爷儿媳同事不负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与大爷儿媳同事协商赔偿未果后,将大爷儿媳同事连带儿媳一起告上法庭,索要35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说句掏心窝子的话,看到这个案子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事儿不能就这样算了吧?一个61岁的老人,因为撞见儿媳跟别人幽会,上前理论、拉扯、追赶,最后心脏受不了突然倒下人没了。你告诉我那个男同事一点责任都没有?这不合理吧。

咱们把时间线捋清楚。

故事得从一段闹离婚的婚姻说起。这位大爷的儿子和儿媳正处在闹离婚的阶段,矛盾已经很深。偏偏有一天深夜,大爷发现儿媳和她的一个男同事行为举止不太正常——说白了就是幽会。换作是你,当公公的看见自己儿媳在外头跟别的男人搅在一起,你心里那口气能咽下去?大爷没怎么犹豫,直接上去找这个男同事理论,一边理论一边赶紧打电话通知儿子赶到现场。

男同事一看形势不妙,心虚得很,想赶紧脚底抹油开溜。大爷哪肯就这么放人走?当即伸手拽住对方的衣服或者手臂,想把人扣住等儿子来了再说。

问题就出在这个拉扯上了。两个人你来我往,力气都不小,互相推搡的过程中谁也站不稳了,双双摔倒在一起。对于一个61岁的老人来说,那一摔可不轻——大爷头部后仰着狠狠撞在地面上,当场磕得够呛。

看到大爷摔倒了,那个男同事就更慌了,爬起来拔腿就跑。大爷急了,顾不上身上的疼痛,硬撑着起身就追。可是刚跑出去没几步,脚下的步子突然就乱了,整个人脸色发白、身子发软,“扑通”一下又栽倒在地上。这次倒下,大爷再也没能自己站起来。等救护车赶到把人送到医院,抢救了很久还是没救回来。

家属那边肯定是五雷轰顶。好端端的一个人,就因为去逮了个幽会的现场,命就搭进去了。这搁谁能接受?大爷的家人当即报警,说那个男同事就是导致大爷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是你跟他拉扯、是你从他眼前逃跑、是你让他情绪激动地去追赶才出的事,这笔账你不认谁认?

于是东莞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男同事正式立案调查。一旦这个罪名成立,刑期可是三年起步十年封顶。可事情到这里拐了个大弯——法医做了详细的死因鉴定,鉴定报告白纸黑字地写着:大爷属于心脏病突发导致的猝死,跟外部暴力没什么直接关系。

这就捅破了一层窗户纸。你再回头看那个男同事的拉扯和逃跑,这些行为跟大爷的死之间到底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刑法角度看,你让一个正常人跟别人吵几句、推两下、跑两步,他会死吗?一般人真不会。可大爷的身体状况不一样——他有心脏病,属于刑法上说的“特殊体质”。男同事在拉扯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位大伯有严重的心脏病。那么法律就会问你:一个正常人能不能预见到“拉扯+逃跑+追赶”这些行为会把人给气死、追死?

如果他不知道,也没法提前知道,那他的行为就很难归类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说白了,刑法讲究“主客观相统一”——他的主观心理状态里没有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大爷的死亡结果又主要是自己身体惹的祸,这时候硬要定罪就站不住脚了。

东莞警方正是吃透了这一点,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直接作出了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男同事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责。

事儿到这儿是不是就翻篇了?远远没有。大爷的家属死活不答应。他们认定了一个理儿:就算你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总逃不掉吧?天底下哪有一条命没了,旁边那个引起事端的人一毛不拔的道理?

于是家属把这个男同事连带大爷自己的儿媳一起告到了法院。他们提出了3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涵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一家人咬着牙想为死去的老头讨一个公道回来,总觉得法院至少得判对方一部分钱。

可法院的判决又给了家属当头一棒。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男同事在事件中拉扯、逃跑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常理,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但从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来看,他的行为跟大爷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相当因果关系”。再加上人家鉴定报告把死因定性为“心脏病突发猝死”,主因在大爷的身体上,依法就不能让完全没有预判能力的第三方来替你的特殊体质买单。儿媳又处在那起离婚纠纷之中,她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公公的死亡,因此也构不成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男同事和儿媳都不需要出一分钱。

这个结果一出来,网上一片哗然。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