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在嫖娼过程中,遇到警方查房,其中一名失足女为了逃避警方打击,竟爬上窗户想从12楼转移至11楼。怎料,在此过程中,失足女不幸坠楼身亡。事后,其家属将男子及现场的另一名失足女诉至法院索赔335000余元。
事发当时,男子鱼某通过微信添加失足女刘某,两人在聊天中达成不正当交易。
刘某在同鱼某见面后,鱼某向其支付了850元的费用。
在两人交易过程中,刘某向鱼某推荐另一名失足女柴某。
在征得鱼某同意后,刘某与柴某取得联系,让柴某来到房间中一起为鱼某提供不正当服务。
柴某来到房间后,鱼某向其支付了300元“服务费”。
不料,在此过程中,警方突然上门查房。
柴某惊慌失措,因害怕被抓,便请求鱼、刘某二人帮助其从12楼阳台转移至11楼。
在此期间,柴某不慎从坠楼,当场身亡。
后来,公安机关经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认定柴某系高空坠落而亡。
但柴某的家属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坚持认为鱼、刘二人对柴某的不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柴某的家属将鱼、刘二人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共计335654.34元。
对此,鱼、刘二人提出了反驳意见:
鱼某认为,柴某本身从事卖淫违法活动,是为了躲开警方检查,自己主动爬窗逃离才坠楼身亡,作为成年人理应自己承担后果。
而且,柴某一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伤害柴某的想法和行为,至于说自己的嫖娼行为和柴某死亡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刘某也主张驳回柴某家属的诉求,认为酒店房间虽是用她的身份信息登记,但不是她本人去办的。
柴某多次因卖淫被处罚,明明知道爬窗很危险,还不听劝说,执意爬窗,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
此外,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其他意见都和鱼某一致。
当然,柴某卖淫的行为是不对,但就事论事,违法归违法,生命归生命,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她即便有违法行为,也依然享有基本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不能漠视!
那么,法院怎么判呢?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柴某在向鱼某提供有偿性服务,遇警方检查时,柴某为逃避检查提出从12楼转移至11楼并寻求帮助。
在此期间,刘某、鱼某均向柴某提供了帮助。
主观上,刘某、鱼某对柴某的坠楼结果存在过失和放纵,需要对柴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而柴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爬窗可能面临的风险,却依然而为之,对其死亡结果同样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柴某自行承担70%责任,刘、鱼二人承担30%责任,即共同向柴某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35654.34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柴某的离世固然让人唏嘘,但同时也在提醒大家: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非法活动获取财物的行为看似“轻松易得”,但实则风险极大,一不小心就会遭其反噬。
2、生命只有一次,无论何时,都要且行且珍惜!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来源:裁判文书网;注:图片仅供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