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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中第三人承诺代为履行却未履行,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民事执行实践中

执行和解中第三人承诺代为履行却未履行,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常被用于化解纠纷,但和解后不履行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一个关键争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债务,事后反悔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能否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权威解答,本文为你清晰拆解规则与实务判断标准。

一、核心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本条需同时满足三大关键要件:

1. 处于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程序持续进行;
2. 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必须是向法院出具书面文件,而非仅在和解协议中约定;
3. 自愿代为履行债务:承诺内容明确、无歧义,属于自愿代被执行人偿债。

二、三种情形精准判断

结合最高院法答网执行专题答问,实务中分三类处理:

情形一:可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最常见)

达成执行和解时,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承诺,自愿在担保范围/债务范围内代被执行人履行。
→ 认定为执行中债务承担,完全符合第24条,法院应予支持追加,在承诺范围内担责。

情形二:可直接执行财产,但不得追加

第三人向法院出具承诺,明确写有**“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 认定为执行担保**,恢复执行后可直接执行该第三人财产,但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情形三:不能追加,只能另诉或恢复执行

第三人未向法院出具承诺,仅在和解协议里约定代为履行,或承诺内容模糊、不满足前两类明确要求。
→ 仅属于普通执行和解约定,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

-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或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请求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1. 书面承诺必须“交法院”
仅与申请执行人私下签协议、写承诺书,未提交执行法院,一律不能直接追加。
2. 承诺内容要“够明确”
避免模糊表述,应写明:自愿代XX履行XX案债务XX元,同意法院追加本人为被执行人。
3. 承诺不得附条件
向法院作出的代为履行承诺,原则上不得附生效条件/履行前提,否则可能不被支持追加。
4. 区分“债的加入”与“执行担保”

- 债的加入→可追加被执行人;
- 执行担保→可直接执行财产,但不追加。

四、总结

执行和解中第三人承诺代为履行,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核心看三点:

1. 是否在执行过程中;
2. 是否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
3. 是否明确自愿代为履行债务。

同时满足法定条件,申请追加即可获法院支持;不满足则需通过恢复执行或另行诉讼维权。

执行和解的根基是诚实信用,无论被执行人、担保人还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作出承诺即应恪守,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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