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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催收”用私人号码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催款,若有威胁恐吓、侮辱等行为的规定

有网友说,“催收”用私人号码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催款,若有威胁恐吓、侮辱等行为的规定,责任应由向发送者提供短信服务的运营商承担,因为他们在提供短信服务的同时未履行核查义务,间接为存在违法行为的发送者提供犯罪“工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5月3日,早上八点的时候,新乡小许接到了一个自称为某电消金工作人员的电话,在电话中我们多次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信息证明自己身份合法性和我就就是他们要找的“许某军”,但均遭到拒绝,我又要求其提供某点现金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明或工作证明,但也遭到拒绝,我接着又要求其提供“欠钱”的证据和我的个人信息合法来源渠道,没有想到的是,也遭到了拒绝。
这不得不让我怀疑对方的身份,她真的是催收吗?若是催收的话她为何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合法,便于有效的催款呢?若不是“催收”的话,他们是如何获取到我在某电消金用户信息的呢?若是某电消金向他们提供的我手机号的,这难道不是变相向犯罪分子提供我的个人隐私的呢?若如像某电消金客服说的那样,是这些“催收”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这难道不就是变相承认某电消金的用户信息泄露或存在倒卖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行为吗?
但平台是平台的责任,这些无法证明自己的“催收”通过私人号码打电话或发短信威胁受害者,其中最重要的“工具”就是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我一直不明白的是,这些“催收”通过拨号软件向受害者打电话或发短信是通过什么样的技术和受害者的手机对接的呢?说白了就是,这些本是犯罪工具的软件是如何通过电信运营商审核的呢?
我一直都在想,若非法拨号软件对接不了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是不是就不会有这么多人被骗,是不是就不会有人遭受到如此威胁呢?所以说,我一直也在想,受害者通过电信运营商服务遭受到的威胁,那么这个责任理应是电信运营商承担,而这种承担责任一定要压实,不仅要罚款,而且还要承担那个环节出错,负责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打击电信诈骗,有效的杜绝这种泛滥的威胁短信,大家说是不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