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河北石家庄和天津市{未直辖}高官刘和张案件是新中国成立第一个高干腐败典型案例。在那个年代,不管你功劳在高,贪污腐化就要处决。
1951年底,刘、张,因贪污腐败被查处,1952年2月10日,被执行枪决。处决了他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长期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净化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他们两个自认为在革命战争年代曾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过一定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他们居功自傲,利用职权骗取国家财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他们的严肃惩处向全社会表明,党绝不容忍任何违法乱纪、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无论功劳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党风政风为之一新,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在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对干部廉洁自律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约束作用,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环境。这种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行动,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为后来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