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有田姓男子垂涎长嫂容色,趁兄长离家之际,潜入兄嫂居所,持刀相胁,强行与长嫂发生关系。丑事败露后,他非但毫无愧色,反倒嫉恨长嫂声张此事,竟起了同归于尽的恶念。行凶未果,他因强奸、故意杀人未遂、窝藏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谁料此人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度向长嫂寻仇报复。行凶途中,他持刀将长嫂砍至轻伤,更将上前劝阻的村民当场砍杀,随后畏罪潜逃近二十年。落网之后,他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田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维持原判。而后该院以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明显失当为由,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的再审结果,终是告慰了逝者,大快人心!
此事要从三十年前说起,彼时二十余岁的田某,对自己的长嫂动了不该有的邪念。
1996年6月28日夜,田某趁兄长外出办事,偷偷摸进兄嫂家中,想要强行与长嫂行不轨之事。
长嫂拼命反抗,田某便掏出随身带的跳刀,架在长嫂颈间相逼,扬言若不顺从便取她性命。最终,他得逞兽欲,侵犯了长嫂。
长嫂又羞又怒,事后便将此事告知了家人乡邻。
丑事传开,田某没有半分愧疚,反倒觉得是长嫂让自己颜面尽失,心中生出了要和长嫂一同赴死的歹念。
同年7月7日清晨,田某藏好缅刀与跳刀,气势汹汹冲进兄嫂家中,扬言要杀了长嫂。
万幸同村村民及时上前拦阻,才没让他酿成血案。
田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长嫂发生性关系,已然构成强奸罪。
事后他蓄意杀害长嫂,因被他人阻拦未能得逞,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除此之外,法院还查明,田某此前曾帮兄长转移、销赃盗窃得来的薄膜,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
1996年9月10日,法院对田某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2002年7月,田某获减刑提前释放。
所有人都以为,六年的牢狱生涯,能让田某洗心革面,好好做人。没人能想到,这只是另一场更大悲剧的开端。
田某出狱第五个月的一天夜里,再次持刀闯入兄嫂家中,要找长嫂泄愤。
长嫂见状惊骇不已,当即转身往外跑。
田某不肯罢休,提着刀在后面紧追不舍。
一名路过的村民撞见这一幕,连忙上前劝阻田某。谁也没料到,田某竟丧心病狂,挥刀朝着村民胸口连刺数刀。随后他又追上奔逃的长嫂,朝她的腹部、手臂等处连捅数刀,直到被旁人制止,才仓皇逃离现场。
被刺的村民经抢救无效离世,长嫂虽保住了性命,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这一逃,田某就隐姓埋名跑了近二十年。
这二十年里,遇害村民的家人从未放弃追凶,而田某的长嫂,也一直活在创伤与恐惧之中,不敢轻易提起这段噩梦般的过往。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2月24日,警方终于将潜逃近二十年的田某抓获归案。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最长为二十年。而田某行凶之后,警方早已立案侦查,他即便潜逃近二十年,也始终难逃法律的追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2年11月,一审法院就田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判决,判处田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作出后,田某不服提起上诉。而遇害村民的家属虽对判决结果不满,却因一时疏忽,错过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法定期限。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指仅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刑事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放到本案中,只有田某一方提起了上诉,检察院并未提出抗诉,即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轻,也只能依法维持原判。
也正因如此,二审法院最终依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维持了一审的死缓判决。
可法理昭昭,正义不会缺席。2025年10月底,二审法院以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对本案启动再审。2026年2月初,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田某死刑,立即执行。
善恶终有报,害人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