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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未届满,当事人未明确放弃权利的,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程序违法 在行政处罚中,

期限未届满,当事人未明确放弃权利的,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程序违法
在行政处罚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条件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不得被随意剥夺。

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如果告知期限尚未届满,且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已被多个生效裁判认定为程序违法。

举例来说,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申248号行政裁定书中,镇赉县盐务管理局在向当事人季春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等3日的告知期限届满,也未确认当事人是否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就直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程序保障的强制性规定,案涉行政处罚依法应予撤销。

北京唐律认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的漠视。

在事先告知程序中,法律设定的期限并非毫无意义的“时间门槛”,而是为当事人预留的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必要准备时间。

即便当事人未主动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只要其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就应当视为其仍享有在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权利。

行政机关径行作出处罚决定,本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构成程序违法。

上述这种违法方式,并非“轻微瑕疵”,而是足以影响处罚合法性的重大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行为。

最后,唐律特别提醒,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即便实体结果看似合理,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丧失合法性基础。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即便暂时没有陈述申辩的想法,也无需主动放弃权利;行政机关若在告知期限内提前作出处罚,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严格遵守告知期限,确认当事人权利状态,是避免程序违法、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必要环节。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