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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明还是心软了! 4月28日,韩国前总统夫人金建希二审结果出来了,有期徒刑4年

李在明还是心软了!
4月28日,韩国前总统夫人金建希二审结果出来了,有期徒刑4年,相比4月8日特检组请求的15年有期徒刑,足足减少了11年。从这个量刑标准来看,李在明政权并没有打算彻底堵死尹锡悦和金建希的活路。如果按照特检组的请求,判处她15年,她出来时可能已经70岁了,结合她体弱多病的特征,能否活着出来都是问题。所以说,这也算是李在明法外开恩了。

先别忙着夸,咱们把这事掰开揉碎了看。

4月28日下午,首尔高等法院对金建希涉嫌操纵股价、收受贿赂案作出二审宣判。跟一审比起来,这次其实是加刑了,一审判的是1年8个月,二审翻了倍还多,判了4年。同时处罚金5000万韩元(约人民币23万),没收一条价值6220万韩元的格拉夫项链,追缴2094万韩元。

为什么说“加刑”了,大家都觉得是“从轻”?因为特检组4月8日提出的量刑建议实在太狠了——15年有期徒刑。一审才1年8个月,检方直接要求跳到15年,这跨度大到离谱。二审实际判了4年,卡在中间不上不下,跟15年比,确实显得“手下留情”。

金建希本人到庭聆判。据现场媒体报道,她当天穿着深色套装,梳着马尾,戴着眼镜和口罩,外套别着“4398”号囚犯标章。法警搀扶着她落座,她一直低着头不说话,宣判时被要求起立,听完判决后皱了皱眉。

这是去年8月被羁押后,她第一次以这种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从一个穿着讲究、出入顶级场合的总统夫人,变成西装上别着囚号的被告人,这个画面本身比判决书更有冲击力。

二审真正的变化,不是刑期翻倍,而是罪名的“翻案”。

一审官司打下来,法院只认定了她从统一教那里收受高价物品这一条,判了1年8个月。至于操纵德意志汽车股价、违反《资本市场法》,一审全部判了无罪。

检方不服,抗诉。二审核下来,推翻了一审的部分结论。法官认定:2010年10月,金建希把存着2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280万元)的账户交给了一家叫“黑珍珠”的公司,由他们操作股票交易。同期她本人卖掉了18万股德意志汽车股票。法院认为,这么一大笔钱,不可能在毫无获利预期的情况下交给别人操作,认定她参与了共谋操纵股价。


至于那个价值6220万韩元的格拉夫项链,二审法官的观点也变了。一审认为“没有明确的请托行为”,不能算受贿。二审法官认为,她是在尹锡悦就任总统前一个月收的礼,价值超过800万韩元,很难视为单纯的祝贺,“就职典礼前1个月,双方之间有价值超过800万韩元的奢侈品往来,很难视为单纯赠礼祝贺”。而且送礼的统一教,之前曾在总统大选中为尹锡悦助选,法官认为他们“理应要求某种报偿”。


这两条罪名一改,金建希就从“收了点礼的前第一夫人”变成了“操纵股价、收受贿赂的罪犯”。这是法律认定上质的区别。


至于为什么只判4年而不是15年,二审法官也有自己的理由。第一,金建希不是操纵股价的主谋,参与时间相对较短;第二,那条项链不是她主动索要的;第三,她本人没有直接从中获取巨额实际利益。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法院选择了大幅低于检方建议的刑期。


这就是法律的裁量空间。15年是检方的“政治表演”,4年是法院的“技术操作”。检方往高了喊,法院往中间落,最后大家都能找到各自的角度去解读。

问题是,李在明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文在寅时期的司法改革,确实让总统对司法系统的直接控制力大幅削弱了。金建希案从调查、起诉到审判,全程走了独立程序。李在明如果真想“法外开恩”,连官司都不用打,直接特赦就完了,何必让法院演这出戏?


他选择让司法系统把程序走完,让金建希坐实了罪名,而不是靠行政权力把她捞出来。4年刑期比检方要求的15年少,这是事实;但这个4年是在法庭上判出来的,不是青瓦台打电话“交代”的。


金建希的辩护律师已经明确表示不服,称将上诉至大法院。换句话说,案子还没完。

大法院会不会再改判?刑期是增加还是减少?金建希会不会最终坐实这4年牢?全是未知数。现在就急着说“李在明心软”,很可能只是续集开播前的预告片。


至于金建希的身体状况会不会让她“活着出来”,这不是法院量刑时要优先考虑的事。法律面前,先讲证据,再讲人情,顺序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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