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自受!北京,男子在停车场内随地小便,被管理员制止,男子趁管理员转身,飞起一脚踹向对方,没想到,脚底一滑摔在地上,结果摔骨折了,事后,男子竟将停车场告上法院,索赔18万,法院判决亮了!
据4月27日闽南网报道,在北京一个普通停车场,那天晚上,张某(化名)跟朋友吃饭喝了酒,结束后一个人走到停车场。
人一喝酒,很多判断就不太清醒了,他当时内急,也没想着去找厕所,直接跑到停车场一个角落,准备就地解决。
正好这一幕被当班管理员老李(化名)看见了,老李平时就是负责维持停车场秩序、环境卫生这些工作的,看见有人在里面随地小便,肯定要管。
他就走过去,很正常地提醒张某,说这里不允许这样做,还告诉他附近哪里有公共厕所,让他过去。
按理说,这种提醒不算过分,但张某当时喝了酒,情绪控制不太住,不但没听,还当场顶了起来,嘴里说话也不好听,越说越冲,老李倒是比较克制,没有跟他对着吵,就是反复强调规定,让他注意点。
两个人这样你一句我一句说了几分钟,气氛稍微缓了一点,老李看他情绪好像没那么激动了,就准备转身继续去巡查别的地方。
谁也没想到,就在老李转身那一下,张某突然发火了,直接抬腿就要踹人,而且是跳起来那种飞踹,明显是带着攻击性的。
结果问题就出在这一下,他脚刚发力,地面稍微有点滑,再加上人喝了酒,本来平衡就不好,脚底一滑,整个人直接失去重心。
这一脚不仅没踹到人,反而自己重重摔在水泥地上,动静很大,摔得也不轻,当场就起不来了,老李听到声音回头一看,人已经躺地上了,表情很痛苦,他也没犹豫,马上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
救护车来了把张某送去医院,一检查,结果挺严重,是腿部粉碎性骨折,不是简单扭伤,得住院治疗,还要慢慢恢复。
按正常情况,这种就是自己冲动惹出来的后果,但张某后来想法变了,他出院后开始“维权”,先是去报警,说管理员故意伤害他,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调了监控、问了在场的人,很快就把情况搞清楚了:老李全程没有动手,张某是自己起脚攻击没成功反而摔伤,所以直接不立案。
张某不服,又去找检察机关申诉,结果还是一样,认定老李没有犯罪行为,这条路也走不通。
再后来,张某换了个方向,把停车场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打起了民事官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加起来一共18万多。
他在法庭上的说法是,自己之所以摔倒,是因为地面滑,停车场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另外,管理员去制止他,也算引发了冲突,所以对方应该承担责任。
停车场这边也拿出了证据,包括现场监控、平时的清洁记录,还有相关管理规定,他们的意思很明确:地面并没有滑到正常人走路会摔倒的程度,而且张某是自己主动去踹人,受伤完全是他自己的问题。
法院审理的时候,把这些情况都综合看了一遍,首先一点,张某在公共场所随地小便,本身就是不文明行为,也违反了停车场的规定,其次,管理员上前劝阻,是正常履行职责,没有问题。
更关键的是后面那一下,张某是在争执基本结束后,自己突然动手,而且是主动攻击别人,这个行为本身就有明显过错。
至于他摔倒,从监控看得很清楚,就是他发力时脚滑导致的,不是别人推的,也不是地面有什么明显隐患。
法院最后的判断很直接:停车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明显问题,老李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张某的受伤,是他自己一连串不当行为导致的,责任完全在他自己。
一审判决下来,就是不支持他的赔偿请求,一分钱都不用赔,张某不甘心,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再看一遍,结论还是一样: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没问题,维持原判,张某的诉求再次被驳回。
这件事其实挺典型的,从一开始的小事,一步步发展成大问题,要是最开始他不在公共场所做不文明行为,或者被提醒后收一收,也就过去了,哪怕争执几句,不动手,也不会有后面的事。
偏偏是在情绪上头的时候又去踹人,结果伤的是自己。
说到底,公共场合不是自己家,基本的规则还是要遵守的,别人正常劝阻,也不是什么挑事。
人一旦在情绪失控的时候做出过激动作,后果很可能要自己承担。
这个案子也说明一个很现实的道理:不是谁受伤谁就有理,如果是自己先做错、还主动动手,那出了事,很难让别人来买单。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闽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