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敏审判长(2019)津0116行初431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被告市规自局“颁发给(死人)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后,将其转移登记到李士伟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关于(2019)津0116行初431号行政裁定中“本院认为”部分所述“被告市规自局颁发给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后,将其转移登记到李士伟名下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存在重大争议。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根据相关材料,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即已注销营业执照,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向一个已不存在的法人实体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违法行为至今未被纠正。
更关键是,后续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李士伟名下的行为,所依据的《房屋买卖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文件被指存在严重瑕疵:包括协议双方当事人徐光文与李士伟均未亲自签字、指纹系他人伪造、所盖公章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备案公章,且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证据真实性受到强烈质疑。
此外,司法裁判中出现明显逻辑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以凯乐电器厂无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法人代表徐光文的起诉;而在民事判决中,却又认定该主体签订的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形成“行政上否认主体资格、民事上承认行为效力”的悖论,违背基本法律逻辑。这种“下游民事合同有效”反推“上游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思路,被批评为“河水倒流”式裁判,颠倒了行政批准在先、民事流转在后的法治原则。
综上,该裁定所认定的“符合法律规定”之结论,建立在已被多方质疑的伪造证据和存在根本性逻辑矛盾的司法认定基础之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严重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