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一下这两个案件的判罚,你就明白为什么我一直反对法殖思想了,
一、法院最终定性(2023年11月,南昌中院)
成某(稀土公司副总)
罪名: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 受贿罪
刑罚: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90万,罚金10万。
叶某某(牵线人)
罪名: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刑罚: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50万。从法律和事实角度看,闫啸天(掏鸟蛋大学生)并不冤,只是被“简单掏鸟蛋”的舆论标签误导了。
二、猎捕、贩卖保护动物
掏的不是蛋,是雏鸟:两次共掏走 16只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收购1只凤头鹰。
不是无意,是故意贩卖:
第一次:掏12只 → 卖10只(获利千元)
第二次:再掏4只 → 继续网上叫卖
属于多次、猎捕+出售+收购,形成完整交易链。
罪名: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
量刑关键:
隼类 6只=情节严重(5-10年)
10只以上=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
判决:16只 → 10年6个月(数罪并罚),完全在法定幅度内 。
对比:和稀土间谍案对比
稀土间谍案:泄露国家机密 → 危害国家安全罪(11年+)
掏鸟案:破坏生态、贩卖保护动物 → 破坏环境资源罪(10年+)
两者罪名不同、危害不同(主观性太强),但都是依法量刑、无轻判重判。
这里面就罪名不同和,和依法量刑是定量,这个危害不同,就是一个非常主观的东西,这个时候谁能影响赵宏之类的人,谁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