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男子丢了一个钱包,里面有1190元,钱包被一个邻居捡到了,邻居要酬谢才还钱包,男子提着两瓶酒,一箱牛奶去找他,邻居收下,却说他花光里面的钱了,男子咽不下这口气,就和他吵起来,邻居就说他请人吃饭都花了3000多元,男子就说他人品太差了,他几十年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人。
湖北襄阳某个小区里,陈先生早上出门办事,一摸口袋发现钱包没了,顿时他脑子里一片空白,他不是心疼那1190块现金,而是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全在里面,补办这些玩意儿得跑多少趟,于是他赶紧报警。
警察调取监控,画面十分清晰:同小区的邻居,弯腰捡起钱包然后转身进了单元楼,民警联系上这位邻居,电话那头对方没有否认,但开口第一句话就让陈先生愣住:“想要回钱包,得给点酬谢”。
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这点人情世故陈先生懂,他跑到超市买了两瓶酒、一箱牛奶,亲自登门,邻居接过礼品,把钱包递过来,陈先生接过去打开1190元现金都没了,一分钱都没剩,于是陈先生问他:“你把钱花了”。
“对,花光了”邻居说得云淡风轻,好像这就是天经地义的事,陈先生当场生气了,邻居却不慌不忙抛出两套说辞:第一自己为这事请人吃饭花了3000多,1190根本不够赔,第二,现在别人捡到身份证都要收1000多元红包,捡到这么多贵重物品,收点酬劳再正常不过。
这两套说辞听起来像那么回事,但是仔细想想,什么“保管费”,钱包一直在邻居口袋里躺着,谁请人吃饭了,什么“行情价”,哪个正经市场的价目表上写着捡钱包可以随便花人家钱。
陈先生指着邻居的鼻子骂:“活了这么多年,没见过你这么没底线的,捡到东西就该原封不动还回来,哪有把钱花光的道理”邻居把酒和牛奶往沙发边一挪,一副“交易完成”的架势,争吵持续了很久,邻居铁了心不还钱,陈先生气得摔门而去。
接下来他咨询警方,得到的答复是“这属于民事纠纷,建议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说起来轻巧,1190元的标的,律师费、时间成本加起来,值不值,可一想到那邻居理直气壮的样子,陈先生咽不下这口气。
他开始准备材料,以不当得利起诉,《民法典》第985条写得明白:得利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返还,不管邻居怎么花的,这笔钱必须还,但法律也有另一面。
第1165条说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要承担侵权责任,陈先生自己没把钱包看好,是不是也有责任,邻居把钱包还了之后,要不要给点酬谢,这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有人觉得陈先生自认倒霉算了,谁让自己不小心。
有人觉得这是两码事,丢了东西是疏忽,花掉别人钱是侵占,性质完全不同,同情陈先生的占多数:捡到钱就该归还,这是基本道德底线,连这都做不到还配做人吗,怪陈先生大意失荆州的声音也有:自己不保管好贵重物品,才让别人钻了空子这能怪谁。
两种声音交锋背后,其实藏着同一个问题:当我们在讨论“丢失者是否也有错”时,是不是无意中给侵占行为开了脱,钱包找回的过程里,陈先生确实妥协了,他主动买了礼品上门,这是人情世故,也是一种善意。
但善意不该成为侵占的借口,更不该变成“交易已完成”的挡箭牌,两瓶酒、一箱牛奶,换回一个空钱包,外加一肚子气,这场邻里纠纷闹到对簿公堂,关系算是彻底崩了,1190块钱不多,但它撕开了一道口子。
关于拾金不昧的底线,关于法律救济的边界,关于人情与规则的微妙平衡,陈先生的起诉能不能赢,按照法律条文,赢面很大,但赢了官司却丢了邻里间的信任,还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还有那一想起来就堵心的遭遇。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