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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未遂和中止,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在嫖娼治安类案件中,未遂和中止在行为方式上并

嫖娼未遂和中止,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在嫖娼治安类案件中,未遂和中止在行为方式上并不相同,随之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别。

今天,专做行政诉讼和治安处罚的北京唐律跟大家具体讲讲未遂和中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批复:未完成实质性行为,但是已经谈妥金额或者具备卖淫嫖娼合意的,也属于嫖娼行为。

那么,未遂和中止,在实践中是否都要被罚呢?

首先,需要明确二者的定义,核心区别在于“放弃原因”。
嫖娼未遂,是男女双方已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谈好价格,并且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因为本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没能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想干但是因其他原因干扰没有干成”。

这种因客观原因未发生实质性行为的,依旧认定为嫖娼行为,属于嫖娼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而嫖娼中止,是行为人在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完成嫖娼行为时,主动、自愿放弃违法念头,自行终止违法行为,不存在警方抓捕、对方长得丑等客观原因的干扰,完完全全是主观上不想继续违法,也就是自己“主动收手、不想干了”。

结合公安治安执法实践,嫖娼中止,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在山东张某诉罗庄公安局一案,就是嫖娼未遂典型的司法判例。

本案中,张某与他人共谋嫖娼,主动微信联系中介询价、确定400元起步嫖资,并独自到达约定公寓、按照介绍人员安排,前往指定房间准备实施嫖娼行为,在即将进入房间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后当地公安局作出了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不服,随即提起了复议,罗庄区政府作出了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

后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介绍人员已就嫖娼事项、金额、时间、地点等关键内容达成了一致(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属于已经达成嫖娼合意,自己动身前往公寓的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准备实施违法行为,只是说因客观原因而尚未完成行为,构成嫖娼未遂。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复议决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嫖娼未遂和中止的差异也比较大。
嫖娼未遂,行为人始终具备嫖娼违法的故意,只是客观未得逞,属于法定从轻情形,按照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嫖娼中止是主动放弃违法、彻底消除违法动机,没有造成违法危害后果的,执法实践中一般不予处罚。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