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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一) 经常看唐律文章的朋友都知道,在行政诉讼中,由被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一)
经常看唐律文章的朋友都知道,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一般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比行政案件,当事人在打民事官司时,通常来说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形。

今天,唐律跟大家讲一讲民事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三种典型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原告很难获取被告的生产工艺、制造方法等核心信息。

因此法律规定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不构成侵权,就会被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本身就存在极高的风险。

在上述情形下,由加害人就受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加害人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自身导致的,否则就要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具备专业的检测能力,也难以获取排污企业的排污数据。

因此,由加害人,也就是排污企业,具体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时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