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程序违法,却由法制审核人员担责?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正式施行,让“执法人员出错,法制审核人员是否担责”这个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在行政执法全流程中,执法人员与法制审核人员的职责边界清晰,程序违法的责任认定并非“一刀切”,而是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精准判断。
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实施者,承担着现场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等核心职责。如果执法人员存在程序违法,比如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漏写关键信息、取证程序不规范等,其行为直接违反法定流程,责任自然由执法人员承担。根据该条例规定,执法人员需对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负责,这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原则。
而法制审核人员的职责,是对执法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把好执法“关口”。只有在法制审核人员存在明显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执法人员已依法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审核人员却故意疏漏重大程序违法问题;或是未对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仍签字通过审核,此时审核人员需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
但如果执法人员故意隐瞒程序违法事实、伪造证据,导致审核人员无法识别问题,或是执法程序违法属于执法人员独立实施的行为,审核人员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却未能发现,那么审核人员无需担责。条例明确了“权责一致”原则,避免因泛化追责让审核人员陷入“无过被责”的困境。
所以,如果过度追责审核人员,会导致审核人员为规避风险而过度谨慎,甚至不敢审核案件,形成“无人敢审核”的局面,反而会阻碍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
只有精准界定责任边界,让执法人员与审核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既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又激发执法队伍的履职积极性。
行政执法的规范推进,离不开执法人员的规范实施与法制审核人员的严格把关。厘清程序违法的责任归属,才能让行政执法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