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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三)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 今天,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三)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
今天,北京唐律继续为大家分享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最后三种情形。

一、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多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例如多人同时从楼上扔东西,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也无法获取完整的病历资料。

因此,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及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院必须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和患者的损害没有关系,否则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纠纷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因其管理职能处于天然强势地位,相关证据大多由单位掌握。

因此,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具体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无法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比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偏袒”,而是法律对实质公平的体现。

它让弱势方不用再为“拿不到证据”而维权无门,也让强势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了解上述典型情形,能帮大家在遇到民事纠纷时,清楚举证责任举证规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