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未遂的三种典型情形(还没发生关系)
不要以为只有发生实质性关系才算嫖娼,没发生的就一定不会被罚了!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只要谈妥价格并着手实施,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发生关系的,”属于嫖娼未遂,仍会受到治安处罚,只是按“情节较轻”处理,适用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是否能够单处罚款,各地裁量标准略有差异)。
今天,专做行政诉讼和治安处罚的北京唐律为大家详解嫖娼未遂的三种典型情形。
一、谈妥价格,等待嫖娼过程中被抓获
第一种是“等待嫖娼”行为。张三通过社交软件与女子小蕊谈好嫖资为1000元,张三提前到了房间,在等待小蕊的过结中,小蕊刚到门口就被警方抓获。
法律认定要点:
双方已就卖淫嫖娼达成明确合意,交易已经进入实质准备阶段,因公安机关查处这一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未完成。
即便张三没见到小蕊、没有支付费用,只要有证据证明张三与小蕊谈妥了价格(实践中包括聊天记录、双方口供)并动手前往约定地点,构成嫖娼未遂。
二、已支付款项,因嫌弃技师长相未发生关系
张三已经进入了房间,并且付了钱,发现小蕊和照片中长得不一样,没有发生关系,仍然属于嫖娼未遂。
这种情形容易被误认为“主动放弃”(中止),但关键要看放弃的原因是否属于“主观意志以外”,在理论上,“人照不一致、嫌弃对方长得丑”,一般不属于主动放弃,归属于因意志外的客观原因未发生关系这一类。
法律认定要点:
支付嫖资表明交易已进入实质阶段,嫌弃小蕊长相并非具备放弃嫖娼的主观意愿,仍符合“已谈妥价格并着手实施”的条件,构成嫖娼未遂。
三、已着手实施,因客观原因尚未发生关系
第三类情形指交易已进入实质性接触阶段,因突发客观情况中断。
比如张三已进入酒店房间,正准备与小蕊发生关系,因隔壁房间客人噪音投诉、民警查房或小蕊身体不适等非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关系的。
法律认定核心:
在法律构成要件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主观上达成卖淫嫖娼合意、客观上已经谈妥价格或支付了款项、已着手实施但中断原因是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
典型案例: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苏行申1002号,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就卖淫嫖娼的方式、嫖资的金额等达成合意。只是因民警查房这一客观因素出现,导致尚未发生关系,构成嫖娼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江苏高院认定金坛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驳回了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诉讼和治安处罚,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