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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办事,钱给了但“截止日期”没到,算诈骗吗?》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

《请托办事,钱给了但“截止日期”没到,算诈骗吗?》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事:为了孩子上个好学校,或者为了办成某件难事,找所谓的“能人”花钱“打点关系”。钱给了,对方也承诺了一个时间,比如“开学前一定办好”。结果,还没到那个时间,人被抓了,或者事儿根本没办成。这时候,很多人会想:期限还没到,是不是不算诈骗?钱还能要回来吗?

今天,我就结合一个真实的法院入库案例——曹某诈骗案,来给大家讲讲这里面的法律门道。

案情简述:

这个案子里的曹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帮人办理子女入学为名,骗了9个人,总共874万。其中有两名被害人,曹某承诺在2023年2月中旬寒假过后帮孩子入学。结果呢?2月9号,离承诺的入学时间还有几天,曹某就被抓了。

问题就来了:对于这两笔钱,曹某的辩护人可能就会说,你看,约定的时间还没到,说不定他真能办成呢?这能算诈骗吗?

法律分析:

法院最终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算!这笔钱,一分不少,全部计入诈骗数额。

为什么?因为法院的裁判要旨说得非常清楚:在这种“请托办事型”诈骗里,行为人承诺的那个“履约期”,本身就是他虚构事实的一部分。

我给大家拆解一下:
第一,看本质。曹某在收钱的时候,就“明知不能办理成功”,他根本没有这个能力,也根本没打算去办。他所说的“几月几号办成”,只是为了让你相信他、让你痛快掏钱的一个幌子。
第二,看钱的去向。钱一到手,曹某就拿去干什么了?个人挥霍,还有“拆东墙补西墙”,还之前骗别人的钱。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就是要非法占有这笔钱。
第三,看行为人的心态。虽然承诺的期限还没到,但曹某在案发前,面对被害人的催促,是“拖延搪塞”;被抓后,也“没有任何还款行为”。这些表现,都指向一个结论:他根本不想还钱,也根本办不成事。

所以,那个所谓的“履约期”,在法律上,只是他用来拖延时间、掩盖犯罪事实的“遮羞布”。我们不能因为遮羞布还在,就否认他一开始骗钱的行为是犯罪。

结论与建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首先,大家要明白一个道理:法律判断犯罪,看的是你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和客观事实,而不是你随口许下的那个未来日期。 你明知办不成,还收了钱、花了钱,诈骗罪就成立了。
其次,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请托办事,风险巨大。 走正规渠道,永远是最安全的。一旦遇到类似情况,钱给了,事儿没办成,千万别傻等那个“截止日期”。发现对方拖延、失联,或者打听到对方根本没能力,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等“截止日期”过了,钱可能早就被挥霍一空了。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人情潜规则”里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