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就可以为所欲为?”山西吕梁,一女子和丈夫打离婚官司,突然接到法官电话,称有“新证据”需单独签字。女子以为是转机,可谁知办公室门一关,法官竟然撕下伪装,强行搂抱、强吻、威胁女子长达16分钟。女子一直在反抗,大喊“不要”,可这反而激起了该法官的欲望。好在女子最终挣脱了法官的搂抱,逃了出来并报了警。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5年,王女士因与丈夫感情破裂而选择诉讼离婚。
9月5日当天,王女士突然接到办案法官吕某的电话,对方说案子有了新的证据,得让她亲自到办公室签字确认下。
王女士对此有些抗拒,因为此前吕某曾向她表白过,她害怕有什么猫腻。可这既然是涉及到离婚的证据,王女士又不得不去看下。
在来到吕某办公室门前,王女士打开了手机录音功能。等走进吕某的办公室时,发现窗户都关得严严实实,王女士立即意识到不对劲。
果不其然,在王女士进入办公室还不到两分钟,那吕某就卸下了所有伪装,一边夸赞着王女士的眼睛漂亮、身材好,一边动手楼抱住王女士袭胸、强吻、拉扯衣服。
王女士立即反抗说:“不要,不要!”
吕某见王女士激烈反抗,突然表示只要王女士配合,他就会在案件上好好处理。
吕某本以为这样就能逼王女士就范,但王女士并未同意,她还是选择用力挣脱了吕某的束缚。
见王女士不同意,吕某也不敢再用强,这要是被人听见可不好。最终,王女士逃出了吕某的魔爪。
事后,王女士拿着录音证据去报了警。目前,警方已经行政立案调查,纪检部门已经介入,吕某已被停职。
作为一名执法者,吕某的行为无疑是在破坏司法的公信力。要知道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是需要众多执法者日积月累才行。
因此,对于这种公然践踏和破坏司法公信力的执法者,应当予以严惩。
不少网友质疑警方只是行政立案,认为应当刑事立案。
其实从王女士的描述来看,吕某的行为符合了猥亵的构成要件,但如果要认定强制猥亵罪,还需要看吕某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王女士不敢反抗。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暴力是指对受害人的身体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使得受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
胁迫是指对受害人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方式,使得受害人不敢反抗;
其他方法通常是指利用受害人熟睡、醉酒等处于不省人事的状态,使其不知道反抗下,实施猥亵行为。
虽然本案中,王女士最终挣脱了吕某的束缚,但在长达16分钟的猥亵过程中,吕某已经对王女士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因此,吕某的情况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作为执法者的吕某,其在法院公然猥亵女当事人,这个行为也违反了职业道德。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由此可见,如果吕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那法院可以直接开除吕某的公职,将来也不会对其录用。
最后,我们要提醒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您手中的权利是来自于民,并用来服务于民的,而不是用在玩弄于民的。一旦逾越了这个底线,法律不会轻饶,手中的一切权利都将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