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女子离婚已整整30年,近日陪表姐扫墓时,偶然路过前婆婆的墓地,却意外发现墓碑上赫然刻着自己的名字,身份一栏还标注着“儿媳”。这一幕让女子怒火中烧,当即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移除墓碑上的名字并赔偿精神损失。而前夫却辩解,刻名字是母亲的遗愿,母亲已去世20年,重刻墓碑会打扰逝者安宁。
你能想象那种感觉吗?离婚三十年,各自的日子早就分得干干净净,结果去扫个墓,一扭头,发现自己的名字刻在别人家墓碑上。那位姓王的女士说她当时腿都软了,以为自己看花了眼。蹲下来仔细一瞧,没错,白底黑字,清清楚楚写着“儿媳王某”。她跟前夫离婚都快赶上很多人结婚的岁数了,这三十年间她重新工作、重新生活,早就不把自己当那家人了。可那块石头替她做了主——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她愣是给人当了二十年的“鬼媳妇”。
前夫的解释听着也挺委屈,说这是母亲的遗愿,老太太临终前拉着他的手,说这辈子就认这个儿媳,让他一定把名字刻上去。他照做了,一转眼二十年过去,墓碑风吹雨打长满了青苔,他逢年过节去擦一擦、烧点纸,从没觉得有什么不妥。现在前妻突然闹上法庭,他反而觉得对方不近人情:“我妈都走了二十年了,你非得把碑凿了重做,这不是折腾死人吗?”
这话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可仔细想想全是漏洞。离婚那年老太太还在世,她不可能不知道儿子儿媳已经分道扬镳。就算她心里还念着那个儿媳妇的好,可“念着好”跟“把人名刻碑上”是两码事。你试试把前女友的照片挂自家客厅,你跟现任说你只是怀念一下,看人家抽不抽你。更何况墓碑这种东西,是给活人看的,也是给后人留的。王女士要是哪天自己走了,她儿子来扫墓,发现亲妈的墓碑在前夫家那边,这事儿怎么跟孩子解释?
我老家有个类似的真事。村里一个大爷跟老伴离婚三十多年,各自又成了家。老伴去世后,大爷非要把自己名字刻进老伴的新墓碑里,写“亡夫”。老伴那边的儿女死活不同意,两家人差点在坟前打起来。最后村里老人出面调解,说了句特别在理的话:“活着的时候不是一家人了,死了也别硬往一块凑,谁的名谁带走。”后来各刻各的碑,各烧各的纸,才算消停。
王女士这个案子最后法院判了,支持她的诉求,要求前夫一个月内移除墓碑上她的名字,并赔偿五千块精神损失费。法官说得很明白,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离婚三十年,双方早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前夫以“母亲遗愿”为由继续使用前妻姓名,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至于“打扰逝者安宁”,法官回了一句:逝者已矣,生者的权利更应当被尊重。
说实话,我能理解老太太当年的心情。老人家可能真的喜欢这个儿媳,觉得她懂事、孝顺,离婚了心里还放不下。可“放不下”不是“替别人做主”的理由。一个人离婚三十年,她的人生早就翻篇了,凭什么还要被你钉在一块不属于她的墓碑上?那些说“多大点事”的人不妨换位思考一下:要是你的名字被刻在前任家的墓碑上,年年清明被人祭拜,你什么感受?
有时候所谓的“遗愿”,不过是活着的人不愿意放手的借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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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王女士口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