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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一名女子走到孙传芳背后,突然掏出手枪,朝着孙传芳连开3枪。第一枪子弹

1935年,一名女子走到孙传芳背后,突然掏出手枪,朝着孙传芳连开3枪。第一枪子弹打穿了孙传芳的脑袋,孙传芳随即倒地;第二枪穿透了孙传芳的太阳穴,第三颗枪打透孙传芳的胸膛。由于三枪都是致命枪,孙传芳当场毙命。 这可不是在拍什么谍战电影,佛堂里的居士们全吓傻了。刚才大家还闭着眼跟着富明法师一起念《大佛顶首楞严经》,佛音缭绕,心平气和,转眼之间就鲜血四溅,脑浆崩了一地。那个前两年还在报纸上被称为“东南王”的大军阀,就跟死狗一样歪倒在蒲团旁边,连蹬腿的力气都没有。整个大殿里充满了火药味和血腥气,有人尖叫,有人腿软得站不起来。就在这乱成一锅粥的时候,开枪的女子倒是一点都不慌,她当场亮明身份:我叫施剑翘,我是施从滨的女儿,今天来就是为我爹报仇的。说完,她还从兜里掏出一叠早就印好的《告国人书》撒了出去,顺便让和尚赶紧打电话报警,说人是我杀的,我等着。 好多人看到这新闻第一反应就是:这孙传芳到底是何方神圣,能让一个弱女子恨成这样?说白了,这就要扯到十年前的一桩旧事了。1925年,孙传芳还没下野,跟张作霖手下的张宗昌为了抢地盘干了一仗。当时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是山东军务帮办,张宗昌派他去打孙传芳。那会儿的规矩,打仗归打仗,抓了俘虏一般不杀。可孙传芳这人打仗出了名的狠,不光杀了施从滨,还把他的人头挂在蚌埠火车站示众,旁边专门放了一块白布,上面写着“新任安徽督办施从滨之头”。杀人不过头点地,杀了还要羞辱,这做法放在什么时候都够狠的。施从滨好歹也是六十多岁的老头了,就这么被人枭首暴尸。 施剑翘当时才二十岁,听到这个消息差点没背过气去。她在那个深夜里写下一首诗,其中有这么几句:“被俘牺牲无公理,暴尸悬首灭人情。痛亲谁识儿心苦,誓报父仇不顾身。”从那一刻起,她的人生就彻底拐了个弯。一个裹着小脚的弱女子,想要杀掉一个手握重兵的大军阀,搁谁听都觉得是天方夜谭。可她愣是用了整整十年的时间去实现这个看起来根本不可能的目标。 这十年里,她求过亲戚,嫁过人,甚至把希望寄托在堂兄施中诚身上,结果人家官越做越大,胆子却越来越小。后来又嫁给了一个叫施靖公的人,指望他能帮自己报仇,结果婚后那男的当上大校就提都不提这茬了,气得她带着孩子直接离了婚。靠谁都不如靠自己,她下定决心亲自上。先是找人做手术放开了裹了多年的双脚,又专门弄了把手枪天天练枪法,最后干脆改名,从施谷兰变成施剑翘:“剑”是复仇的剑,“翘”是昂首挺胸的意思。这名字一改,就再也没回头路了。 为了找到孙传芳的行踪,施剑翘费了不少心思。她发现孙传芳兵败下野后躲在天津当寓公,还跑到居士林里念经拜佛,装出一副看破红尘的样子。于是她化名“董慧”混进居士林,摸清楚了孙传芳每周三、六必来听经的规律。到了1935年11月13日那天,下着雨夹雪,她带着枪进了佛堂,一开始坐在后排,后来借口炉火太热往前挪,一直挪到孙传芳身后不远处。等法师领着大家闭目诵经的时候,她悄悄掏出勃朗宁手枪,照着孙传芳的后脑勺就是一枪。当时子弹打穿脑袋,孙传芳当场就从座位上歪了下去。她怕人死不了,又补了两枪,一枪太阳穴,一枪胸膛。三枪全打在要害上,那叫一个干脆利落。 这件事最让人琢磨不透的是,施剑翘杀人之后根本就没跑。她站在佛堂中间,面对着那些吓傻了的居士,清清楚楚地宣布自己是谁、为什么要杀孙传芳,然后等着警察来抓自己。她说自己不怕死,十年来唯一的念想就是把这件事做完,现在做完了,该怎么样就怎么样。这份从容,说句实话,真不是一般人能有的。 法院一审判了她十年有期徒刑,后来又改判七年,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冯玉祥、李烈钧这些国民党元老联名请求特赦,说她是孝女、是侠女。最终林森签了特赦令,1936年10月就把她放出来了。算下来,她在监狱里待了还不到一年。 回过头来看这件事,你会发现一个问题很有意思:咱们中国人自古以来讲究“父仇不共戴天”,从伍子胥到赵氏孤儿,这种复仇故事在民间一直是被称赞的。但是现代法治社会来了以后,杀人就是杀人,不管什么理由,法律面前都得认。施剑翘赶上了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法律虽然判了她有罪,可社会舆论和上层权力又把她保了出来。孙传芳残暴嗜杀是事实,施剑翘为父报仇也是事实,可这中间到底是法治重要还是人情重要?要我说,两条路都有道理,可两条路放在一起,总让人觉得拧巴。这种拧巴感可能恰恰就是那个时代特有的印记。民国乱世,道德靠拳头撑,律法用权力摆,冤有头债有主的信条,渗透在一代人的骨血里。但在今天,如果有人效仿施剑翘以私力复仇,法律绝不会因为“孝道”或“侠义”就网开一面,私力复仇与公力救济的界限在法治社会里远比民国时期更加清晰。她的故事之所以至今还在被人提起,恰恰是因为它碰触了一个根本性的命题,当公权力无法主持公道的时候,个人到底有没有资格替天行道?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