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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不找阎王爷赔呢!”重庆,一女子在长江漂流溺亡,1个月后才被发现,女子同伴被其

“咋不找阎王爷赔呢!”重庆,一女子在长江漂流溺亡,1个月后才被发现,女子同伴被其家属索赔近100万,同伴大呼冤枉,案子经过2审,没想到最后判决出乎意料。 重庆的刘女士,是个漂流高手,横渡琼州海峡的猛人。 2024年7月,江水涨得厉害,行家都知道这时候下水凶多吉少。 可刘女士觉得,越是这种时候越有挑战性。 她约了同样喜欢漂流的朋友华女士,俩人一块下了水。 结果,江里的情况比想象的还糟,一个大浪过来,两个人就被冲散了。 华女士拼了老命游上岸,回头一看,江面上早就没了刘女士的影子。 报警,搜索,一个月后,在下游找到了人,已经没了。 家里人哪受得了这个,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 悲痛之余,他们觉得,这事得有人负责,但要找谁呢? 家属的想法是,既然是她的同伴约着一起去漂流的,那就是组织者,人出了事就得担责。 一纸诉状,把华女士告了,开口就要将近一百万。 华女士这边,简直是晴天霹雳。 朋友没了,她自己也吓个半死,还没缓过劲来,自己倒成了被告。 她觉得特别冤枉,明明是两个爱好者互相邀约,怎么就成了自己组织的? 而且当时那种情况,自己能捡回一条命都是万幸,哪还有能力去救别人? 有人甚至开玩笑说,按这个理,是不是还得起诉长江没盖盖子,起诉江豚见死不救? 话是玩笑,理是那个理:成年人了,得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道理归道理,法律怎么看? 法院的判决书说得明明白白,自甘风险。 刘女士是资深玩家,她比谁都清楚涨水天漂流的危险性。 但她还是自愿去了,这就是法律上说的“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 如果别的参与者没有故意害你或者犯了大错,那你受了损失,不能找别人赔。 法院查了又查,华女士有没有故意害刘女士? 她有没有重大过失,比如明知必死还怂恿对方去? 两人就是普通相约,遇险是意外。 所以,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女士家属的诉求。 家属想不通,上诉,二审法院在2024年底维持了原判,这官司,到此才算彻底落定。 法律保护大家追求爱好的自由,但也要求你承担自己该担的风险。 不能一出事,就想着从别人身上找补。 要是判华女士赔钱,那后果是啥? 是以后约朋友打球、爬山、跑个步,都得先签个免责协议,不然摔了碰了都可能被赖上。 那正常的社会交往还怎么进行? 法律不能鼓励这种风气,当然,话说回来,判华女士不赔钱,不等于说这件事里谁都没错。 自然有它残酷的一面,你再专业,在滔天的洪水面前也是渺小的。 对风险有敬畏,不是胆小,是真正的负责。 出发前,多想想家人,多检查装备,多评估天气和水文,做好最坏的打算。 你的命,首先是你自己的,然后才是家人的,朋友的。 刘女士的悲剧,我们惋惜,也理解。 但把这份痛苦,转嫁到一个同样受了惊吓、并无过错的同伴身上,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法律在这个时候,显得有点“不近人情”,但它守住了更大的“人情”。 热爱,不应该是鲁莽的借口。 愿每一次出发,都源于清醒的头脑和充分的准备,都能平安归来且无憾。 麻烦各位读者点一下右上角的“关注”,留下您的精彩评论与大家一同探讨,感谢您的强烈支持! 信源标注:   中国新闻网 女子溺亡家属索赔百万被驳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