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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判例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打印件作为

最高法以(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判例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打印件作为证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核心围绕新网公司与雄狮公司的开发项目纠纷展开:新网公司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录像及打印件证明项目延期系对方原因,雄狮公司仅口头否认却未提供任何反证,一审新网公司胜诉,最高法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明确核心举证规则:提交方先完成初步举证,若提交的录像和打印件内容完整连贯、能明晰指向案件事实,即便无原始载体,也完成举证义务,证据形式瑕疵不等于造假;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否认方,单纯口头否认无有效质证效力,否认方需提交自身记录核对、明确指出篡改点或申请司法鉴定,否则构成无依据消极抗辩。 同时厘清电子证据三大认知误区:无原始载体并非不能作为证据;当庭单纯否认知情无法使证据失效;举证责任并非始终由提交方承担。 此外,还给出实操建议:提交证据需完整,制作连贯录像并搭配打印件,无原始载体需说明客观原因;质证需有实质内容,不可仅口头否认;发现证据不一致时,需及时提交自身反证。 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一方需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未质证的判决 微信证据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