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女子生下儿子不久便狠心抛夫弃子离家失联。儿子9个月大时,父亲无力抚养将其送养,养母悉心照料孩子长大。男孩22岁意外身亡,生母听说儿子和养母有共同房产,跳出来要继承份额,双方闹上法庭。 这亲生母亲,简直是现实版的精致利己主义者。 2025年4月16日,22岁的小邹没了,是意外溺亡,太突然了。 操办丧事的是余某,哭到几乎晕厥,她不是小邹的亲妈,是养他长大的人。 小邹出事那天,余某正在家里给他炖排骨汤,等着他下班回家。接到电话的时候,手里的锅铲都掉在了地上,汤洒了一地,烫到了脚也没知觉。 全程,小邹的亲妈成某,连个影子都没出现。 谁能想到,丧事刚办完,余某还没从悲痛里走出来,成某就冒出来了。 说起来也讽刺,成某是刷短视频刷到小邹的后事,又听人说,小邹和余某一起买了套房子,立马就找上门了。 张口就来,我是他亲妈,这房子有他的份,我就得继承,天经地义。 余某当时就懵了,自己养了小邹二十多年,成某连根手指头都没碰过,现在倒好,来摘桃子了? 其实小邹的童年,过得挺苦的,他出生没多久,成某就看邹某穷,觉得跟着他没奔头,连一句交代都没有,收拾东西就跑了,从此失联,杳无音信。 那时候小邹才几个月大,邹某一个大男人,又要上班又要带孩子,根本忙不过来,也没那个能力。 小邹9个月大的时候,邹某实在撑不下去了,经人介绍,找到了余某,把孩子送了过去。 余某那时候还没结婚,也没孩子,心特别软,看着怀里小小的、皱巴巴的小邹,没多想就答应了。 有人劝她,这是别人的孩子,养不熟的,以后都是麻烦,她不听,只觉得孩子无辜。 小邹小时候经常生病,半夜发烧,余某背着他往医院跑,整夜守在床边,不敢合眼。 上幼儿园,别的小朋友都有爸妈接送,小邹没有,余某每天提前下班,准时出现在幼儿园门口,牵着他的手回家,给他做爱吃的饭。 邹某倒是偶尔会来看看,承担了小邹的学费和生活费,但平时的吃喝拉撒、上学接送、生病照顾,全是余某在扛。 小邹也懂事,从小就知道余某不容易,放学回家就帮着做家务,长大了更是拼命工作,就想给余某更好的生活。 两人省吃俭用,攒了好几年的钱,终于买了一套属于他们的房子,是共同共有的,写了两个人的名字。 小邹常跟余某说,以后好好孝顺她,让她安享晚年,再也不用那么辛苦。 可谁能料到,意外来得这么快,22岁,正是大好年华,说没就没了。 成某找上门的时候,还摆着亲妈的架子,语气特别横,说余某就是个外人,没资格跟她争。 余某没跟她吵,直接报了警,后来又起诉到了法院,她不是贪那套房子,是咽不下这口气,也是想守住她和小邹的念想。 生而不养,凭什么坐享其成?难道血缘,就比二十多年的养育之恩还重要? 成某是亲妈,从法律上来说,她真的有继承权吗?余某只是养母,没办收养手续,能分到遗产吗?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某作为小邹的亲妈,从他出生几个月就离家,从来没尽过一天抚养义务,既没管过他的吃喝,也没关心过他的成长,甚至小邹去世,她都没露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成某有扶养能力,也有扶养条件,却主动放弃了抚养小邹,这种情况下,她根本没资格分遗产,法院不予分配,完全合理。 余某虽然没和小邹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不是法律上的养母,但她对小邹抚养较多,民法典里也明确了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小邹的房子是和余某共同共有的,两人没有约定份额,法院就认定各占50%,小邹的那50%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邹某和成某。 邹某作为生父,虽然承担了学费和生活费,但也认可余某对小邹的付出,所以在法院审理时,直接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全部赠给了余某。 这样一来,小邹的50%遗产全归余某,再加上余某自己原本的50%,这套房子自然就归余某所有,享有100%的产权份额。 生而不养,就不配拥有继承权。 血缘是天生的,但恩情是后天养出来的,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个失职的人,也不会辜负任何一个真心付出的人。 生恩不如养恩大,成某只生不养,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纯属活该。 法院最终的判决邹某将其应继承的小邹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余某,成某因未尽抚养义务,不予分配遗产,案涉房屋归余某所有,余某享有该房屋100%的产权份额。 生而不养,何以为母?养育之恩,远比血缘更值得被珍视。 欢迎各位针对本案,说说你们的看法,成某这样的行为,该不该被谴责?余某的结局,你们觉得解气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