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跟女友参加酒局,两个人都喝醉了,男子相对清醒。二人回家之后,男子在卫生间洗漱,女友却突然从客厅的窗户处掉下去了,当时人就失去了呼吸。得知这件事后,女友的父母悲伤不已,认为这件事肯定跟她的男友有关系。 女方父母一纸诉状,将同居的男友给上诉了,要求男子承担全部的责任。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确实这件事,男子也有责任。 蓬勃新闻3月2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据悉,曾先生跟张女士是男女朋友关系。 接到朋友邀请,曾先生跟张女士一同参加了一场酒局,期间,两个人都喝了不少酒,喝完酒之后,二人都是醉醺醺的。 酒局结束后,二人回到了住处。 根据楼栋电梯里的监控显示可知,张女士醉酒比较严重,几乎是无法站立,完全就要依靠男友搀扶前行。 回到家之后,曾先生把女友搀扶到床上休息,自己就在客厅里缓缓酒、醒醒神,毕竟自己也喝的不少。 没过多久之后,张女士从卧室里走出来,反复催促男友去洗漱。因为催的比较着急,曾先生则很不耐烦的说:“烦死了,催什么催。” 两个人就僵持了一会儿,之后曾先生就独自走进了洗手间里,准备刷牙洗脸。这个时候,女友则独自一个人留在了洗手间。 前后也就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客厅外面突然传来“哗啦”一声巨响。 曾先生感觉不大对劲,立刻就跑出来查看情况。客厅里已经不见了女友张女士的身影,而窗台部位有异常,曾先生跑过去一看,发现女友已经掉下去了。 等到曾先生跑到楼下查看的时候,女友已经没了呼吸,当场就离世了。 随后,曾先生立刻就拨打了救助电话,并且及时报了警。 家属得知这件事之后,悲痛欲绝。去做检测发现,张女士体内酒精浓度严重超标,属于严重醉酒的情况。 办案人员给曾先生作笔录,发现张女士酒后,出现过想要掉下去的过激行为。曾先生作为男友应该要多加留意,但是当时他却没有放在心上。 事发后张女士父母将曾先生给上诉了,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 张女士父母认为,女儿跟男友同居了2年,应该知道女友的性格、性情。重度醉酒,失去自理能力,作为屋内唯一陪伴者,曾先生负有对女儿看管、照顾和救助的义务。 由于曾先生的疏忽,导致这个悲剧的发生,他需要承担责任。 曾先生也大声喊冤,感觉自己也很委屈,因为当时他自己也喝了不少酒,也安顿了女友,之后突然掉下去,这个就很异常,不是他可以预见的情况,更加不能阻止。 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经过一番审理,工作人员可以确定以下的事实。 第一、张女士当时严重醉酒,基本丧失对于自身行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 第二、曾先生虽然饮酒,但是意识比较清醒,需要对同饮者张女士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照顾和保障义务。 第三、曾先生做的笔录可知,他明知道张女士有酒后过激行为,但是仍然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可能会刺激到张女士。 第四、张女士作为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的结果下来了,张女士本人承担60%的责任,曾先生承担40%的责任,赔偿家属70万元。 根据《民典法》规定,同饮者存在同居关系,且一方重度醉酒,另一方要恪尽照护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保护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居关系,会让男女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生活以来,照护义务依法产生。 尤其是当对方丧失了部分行为能力时,如醉酒、生病,法律有所规定,其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生明安全负有临时性的保护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曾某,作为同饮者、以及房屋内的唯一同住人,需要对醉酒女友负有法定的照护义务,将其独自留在客厅,之后也没有察觉异常,则需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总之,这件事又是因为喝醉酒引发的。酒局之后,有“四个必须”务必要清楚。 1.必须劝阻对方不要过度饮酒,尤其是当对方已经身体不适; 2.必须要安全护送,确保对方安全抵达住所; 3.必须要妥善安置对方,远离危险区域; 4.必须要有人看护,至少陪伴者需要意识清醒。 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更加是要尊重生命。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